Page 29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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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駕駛人對他方違規之突發行為, 績,即便非屬緊急救護辦法中規
並未預見或雖預見,但已及時採 定之「緊急傷病患」也受理不予
取適切行為以防止碰撞(事故) 拒絕,更甚者,有些長官抱持著
發生而終不能免於碰撞結果者,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避免被
始有適用。 投訴或在議會遭受質詢困擾,不
救護技術員(駕駛人)欲免除自 管案件危急或非危急,救護車仍
己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 然服務到家,再再鼓勵民眾多多
刑責,除證明自己無違規行為及 使用免錢救護車,使救護車之使
對方之違規行為導致車禍發生外, 用率居高不下。
尚須舉證說明自己已及時採取必 3. 商業保險之獎勵
要之預防措施。惟交通事故之發 目前各類商業醫療保險,有一項
生常在意外之瞬間,駕駛人之反 保險給付「就醫轉送金」(有稱
應措施,是否為及時、適當防範 「緊急轉送保險金」或「緊急醫
措施,恐難免因法官自由心證而 療運送保險金」),其原意應是
有不同認定,就發生之車禍究是 要協助受傷或急救之患者,在緊
「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有過失, 急事故發生時,無須考慮救護運
或有信賴原則之適用而無罪,則 送之經費負擔,儘速到達醫院診
端賴駕駛人知否答辯及法官是否 治,一方面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獲
採信論斷。 得更完善之保障,另一方面保險
公司因病患之狀況迅速獲得控制
參、問題背景
也能減少理賠支付,兩方面加成
(一)濫用救護車: 似乎即為完備。但是目前實務上
1. 病情需要: 做法卻被扭曲,不管在家發生疾
救護車高利用者重要特質包括年 病或是路上發生車禍,也不管是
齡較大、死亡率較高、健康狀況 否嚴重度如何?均要求消防救護
較差、有慢性急病及心理方面疾 車前往救治,目前大部分消防救
病等,基於「病情需要」導致他 護車服務緊急傷病患均未收取費
們長久、持續的使用較多的急救 用,而保險公司之「緊急醫療運
醫療資源,並非是因車禍或意外 送保險金」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
事故等偶發事件所導致之隨機結 支付到院或轉院之費用,亦不理
果。 會被保險人有無前往醫院診療之
2. 未管制誘發之需求: 必要均一律給付,導致民眾以免
就消防救護車及需求病患關係而 錢之消防救護車送至醫院看診,
言,各消防局均標榜自己每年救 再賺一筆就醫轉送金之橫財。
護成長之件數當做為民服務之政 4. 轄區員警之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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