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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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圖 3 各消防機關救護車交通事故位置統計圖(資料來源:魏健利,「消防機關救護車交通事故影響因素之研究」,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論文,96 年 1 月,第 53 頁)。
官」、「支援防疫措施及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 構之緊急醫療。同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救護
機關指派之救護工作」為限。另緊急救護辦法 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
第 3 條規定,「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 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為限。揆諸意旨,施
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所 行緊急救護界線為至送達醫療機構收治前為止,
稱「緊急傷病患」指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 而住院者已逾越緊急醫療救護法範疇,應以醫療
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或其他緊 法加以規範。
急傷病者 。 (2)衛生福利部 96 年 7 月 4 日衛署醫字
「緊急傷病者」相關規定及函釋: 第 0960023962 號函,正確內容應為:「緊急救
(1)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護辦法,係依據消防法授權中央消防會同中央目
「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 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詢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
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 「其他緊急傷病者」究指為何乙節,揆其文義解
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緊急 釋應係指前開三目外危急民眾生命而須立即送醫
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 緊急處置之情況。」
住院者。」
「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理由:按緊急醫 何謂「濫用」?揆諸救護相關法規,並無明
療救護法係規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緊急傷病患 確定義。「濫用」於字典解釋為「不當使用」或
之救治,為與醫療法對病患照顧之權責作適當銜 「過度使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
接與區分,爰定義「重大傷病患」為具重大危及 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生命的傷病狀況,並需立即處置者,以資與一般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如果以此標準用於
非需急性照護之重大傷病者區別。緊急醫療救護 「救護資源濫用」上,其所呈現之「濫用」情形
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緊急醫療救護包括醫療機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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