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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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目的與法規授權不相符                                      不便回診病患或洗腎患者、酒醉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路倒等送醫情形,因消防局救護
                           「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                                    車免費又快速,頻繁報案求救結
                           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                                    果將導致救護資源過度使用或誤
                           途中之救護。」由此可見,「緊                                    用,即屬濫用。

                           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為緊急救                                  4. 未依救護人員判斷逕行處置
                           護勤務執行之對象,若執行之對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所謂
                           象非前述法規所授權者,即屬濫                                    「救護人員」係指救護技術員或

                           用,例如對長期慢性洗腎病患送                                    醫生、護理人員。在救護現場,
                           醫。                                                非俟救護人員作適當處置後送醫,
                        2. 執行動機或案件本身非因緊急救                                    或依患者、家屬或旁人意見,要

                           護原因而使用                                            求救護人員送至非屬就近適當之
                           法律未規定項目或與緊急救護不                                    指定醫療機構,即屬濫用。
                           相關情事,而利用救護車執行緊                                  5. 執勤人員認知錯誤

                           急救護任務,如非依緊急救護辦                                    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係消
                           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緊急傷病患                                防法授權,執勤人員故意不為或
                           之情形者,即屬濫用,如藝人張〇〇                                  過失或不知其權限而怠於行使其
                           為跨年趕場作秀,將救護車當計                                    職掌任務,該送醫而不送、不該

                           程車使用、〇〇〇消防局利用救護車載                                 送醫而送,如救護車服務對象主
                           送便當等。                                             要為「緊急傷病患」且為「活體
                        3. 受理報案人員或救護人員執行勤                                    運送」,對於現場明顯死亡而送

                           務過度寬鬆或觀念不正確                                       醫者,即屬濫用。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人員                                  6. 違背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或現場救護人員對於已派遣或執                                    執行緊急救護勤務,若違背行政

                           行之緊急救護任務,事後檢討係                                    法一般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
                           不符「緊急傷病患」 要件,主要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
                           原因係執勤人員心態或救護人員                                    原則等)即屬濫用,例如基於相

                           專業不足所導致,造成間接浪費                                    同原因做出不公平之差別待遇,
                           救護資源,例如執勤人員受理報                                    使當事人權益受損時,如長期臥
                           案即「派遣」救護人員及救護車                                    病在床之兩個個案,因執行之救
                           出勤或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未經評                                    護技術員不同或消防單位不同而

                           估即將患者「送醫」,前述人員                                    有送醫與不送醫之不同決定,即
                           認為如此處理較能減少個人法律                                    違反行政法之「平等原則」,即
                           責任風險,即屬濫用,實務上最                                    屬濫用。

                           常見情形有長期臥病在床、行動                           (二)禮讓救護車:




                                                                                               消防月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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