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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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目的與法規授權不相符 不便回診病患或洗腎患者、酒醉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路倒等送醫情形,因消防局救護
「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 車免費又快速,頻繁報案求救結
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 果將導致救護資源過度使用或誤
途中之救護。」由此可見,「緊 用,即屬濫用。
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為緊急救 4. 未依救護人員判斷逕行處置
護勤務執行之對象,若執行之對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所謂
象非前述法規所授權者,即屬濫 「救護人員」係指救護技術員或
用,例如對長期慢性洗腎病患送 醫生、護理人員。在救護現場,
醫。 非俟救護人員作適當處置後送醫,
2. 執行動機或案件本身非因緊急救 或依患者、家屬或旁人意見,要
護原因而使用 求救護人員送至非屬就近適當之
法律未規定項目或與緊急救護不 指定醫療機構,即屬濫用。
相關情事,而利用救護車執行緊 5. 執勤人員認知錯誤
急救護任務,如非依緊急救護辦 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係消
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緊急傷病患 防法授權,執勤人員故意不為或
之情形者,即屬濫用,如藝人張〇〇 過失或不知其權限而怠於行使其
為跨年趕場作秀,將救護車當計 職掌任務,該送醫而不送、不該
程車使用、〇〇〇消防局利用救護車載 送醫而送,如救護車服務對象主
送便當等。 要為「緊急傷病患」且為「活體
3. 受理報案人員或救護人員執行勤 運送」,對於現場明顯死亡而送
務過度寬鬆或觀念不正確 醫者,即屬濫用。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人員 6. 違背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或現場救護人員對於已派遣或執 執行緊急救護勤務,若違背行政
行之緊急救護任務,事後檢討係 法一般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
不符「緊急傷病患」 要件,主要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
原因係執勤人員心態或救護人員 原則等)即屬濫用,例如基於相
專業不足所導致,造成間接浪費 同原因做出不公平之差別待遇,
救護資源,例如執勤人員受理報 使當事人權益受損時,如長期臥
案即「派遣」救護人員及救護車 病在床之兩個個案,因執行之救
出勤或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未經評 護技術員不同或消防單位不同而
估即將患者「送醫」,前述人員 有送醫與不送醫之不同決定,即
認為如此處理較能減少個人法律 違反行政法之「平等原則」,即
責任風險,即屬濫用,實務上最 屬濫用。
常見情形有長期臥病在床、行動 (二)禮讓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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