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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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



                  統計分析及探討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fire accident statistics of
                   hazardous material facility





                                                                                   ■文/內政部消防署 何遠榮
                                                                                   ■圖/何遠榮提供






           一、前言                                               生地區、場所類別、發生原因、著火原因及危險
                                                              物品類別等項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歸納分析所

                消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危險物                       獲致結論提出相關之強化及改進建議。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研析
           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

           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並授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權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進行安全管理,考量管理辦                              品計有「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

           法已施行多年,為建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                              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液
           故之相關統計數據及分析資料以作為法規研修、                              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及「氧化
           災害預防因應對策研擬及危險物品管理與保安監                              性液體」等 6 類;同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

           督人教育訓練之參考運用,爰參引日本總務省消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分為「製造場所」、「室內儲
           防廳消防白皮書(平成 25 年版)危險物設施防                            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
           災對策內容,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暨                               「室外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第一
           內政部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隊所填報之 98 年至                            種販賣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一般處

           102 年轄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調查結果                            理場所」等 7 種。
           予以綜整研析。                                                98 年至 102 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
                以下謹分別就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發                           統計分析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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