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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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
統計分析及探討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fire accident statistics of
hazardous material facility
■文/內政部消防署 何遠榮
■圖/何遠榮提供
一、前言 生地區、場所類別、發生原因、著火原因及危險
物品類別等項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歸納分析所
消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危險物 獲致結論提出相關之強化及改進建議。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研析
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
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並授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權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進行安全管理,考量管理辦 品計有「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
法已施行多年,為建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 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液
故之相關統計數據及分析資料以作為法規研修、 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及「氧化
災害預防因應對策研擬及危險物品管理與保安監 性液體」等 6 類;同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
督人教育訓練之參考運用,爰參引日本總務省消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分為「製造場所」、「室內儲
防廳消防白皮書(平成 25 年版)危險物設施防 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
災對策內容,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暨 「室外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第一
內政部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隊所填報之 98 年至 種販賣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一般處
102 年轄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調查結果 理場所」等 7 種。
予以綜整研析。 98 年至 102 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
以下謹分別就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事故發 統計分析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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