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104年0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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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轄區員警責任之分配,若一件車                                     路口 ,主要原因係一般車輛遇紅

                         禍案件有發生傷者或就醫,則此                                     燈停於路口時,不知如何禮讓救
                         救護案件歸由交通隊處理,若現                                     護車通行?或是無其他空間可以
                         場完全均無受傷者,則本件案件                                     避讓救護車先行情形下,交通事
                         交由轄區員警處理。在轄區員警                                     故因此發生。

                         處理事故或是由交通隊員警處理
                                                              肆、建議對策
                         的前提分隔線下,通常轄區員警
                         會大力鼓吹車禍雙方前往醫院診                           (一)濫用救護車:

                         治,並告知要前往醫院才能申請                                  1. 應有更明確且統一的收費標準與
                         理賠及釐清雙方傷害責任,以致                                     定義
                         於原本車禍雙方不需要使用到救                                     由於各縣市地方自治,中央對救

                         護車狀況下,反而在鼓勵下利用                                     護車收費政策無從管起,因此造
                         救護車送往醫院,一方面增加救                                     成各縣市收費標準與定義不一,
                         護車使用率,導致同時間區域內                                     對於民眾可能會產生比較心理,

                         並無救護車待命急救而有空窗期                                     為何同一個國家居民卻有兩種甚
                         之產生,另一方面因救護車送至                                     至於三種標準,使原本就備受爭
                         醫院一律是以各縣(市)急救責                                     議之政策更添推動困難。大多數
                         任醫院急診室為掛號方式,不能                                     政策關係人(一般民眾)對於救

                         前往責任醫院門診或其他小型診                                     護車收費為了降低救護資源濫用
                         所治療,大量「小車禍」產生之                                     的政策目的感覺立意良善且大多
                         病患全部擠進各大責任醫院之急                                     支持,但對於濫用的定義與收費

                         診室,又排擠了真正需要急診之                                     的金額仍持有許多意見,解決建
                         病患,導致救護車及急診雙輸局                                     議方式如下:
                         面,另行增加醫療救治成本。                                      (1)收費標準:

                (二)禮讓救護車:                                                   a. 救護車收費標準業管權責機關在
                       1. 針對救護車運送患者至醫院途中,                                   於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
                         行經高樓林立紅燈路段、車多路                                     主管機關,救護車收費政策主要

                         段,只能預先變換鳴笛聲提醒前                                     決定權在於各直轄市、縣(市)
                         方路口駕駛,駕駛人只知有救護                                     首長,為避免民眾有城鄉差距之
                         車,無法清楚瞭解哪個路口的行                                     觀感,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針
                         車該讓路,警告效果不彰,不但                                     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收

                         延遲送醫時間,甚至造成車禍 。                                    費標準或收費對象統一律定或說
                         行政院 94 年 5 月 18 日院臺衛字                              明。
                         第 0940021701 號函。                                   b. 救護車收費政策關係人「消防

                       2. 救護車交通事故經常發生於十字                                    救護人員與醫護人員」對於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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