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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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液化石油氣容器外觀標示
▲日本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外觀 ▲日本液化石油氣容器外觀標示
轄縣市長申請許可(法第36條)。 項(法第14條):
零售業應對從業人員實施保安教育(法第 一、液化石油氣種類。
18條),並應設置業務主任執行保安業務(法
二、液化石油氣供氣方式。
第19、20條),業務主任設置人數依其用戶數
三、 檢查、維修消費用戶之供應設備、
而制定,1,000戶以下者,設置1位,1,000戶 消費設備。
以上未滿2,000戶者,設置2位,依此類推(規
四、 對於消費用戶檢查事項(即「保安
則第22條)。惟保安業務可委託保安機構辦理 業務」)。
(法第28條)。保安業務範圍如下(法第27 五、液化石油氣計量方法及計費方式。
條):
六、 設置、變更、修繕及拆除供應設備
一、 檢查消費用戶之供應設備(指供氣 及消費設備所需費用之負擔方式。
容器至計量表間之設備)及消費設 有關上開設備檢查次數,依規則第38條規
備(指計量表後管線至瓦斯爐具之
設備),並採取後續改善等措施。 定,於開始供應時每2年至少檢查1次,惟如為
熱水器等可能呈現不完全燃燒狀態者,則每年
二、 對消費用戶宣導使用液化石油氣安
全事宜。 至少檢查1次。
零售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揭示由經濟部令規
三、 針對於災害將發生或已發生時,應
採取相關措施。 定之標示(法第7條),備置管理資料記錄經
零售業者應與消費者訂定契約載明下列事 濟部令規範事項,以茲查核(法第81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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