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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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液化石油氣容器外觀標示

















                           ▲日本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外觀                                 ▲日本液化石油氣容器外觀標示


               轄縣市長申請許可(法第36條)。                                  項(法第14條):

                   零售業應對從業人員實施保安教育(法第                            一、液化石油氣種類。
               18條),並應設置業務主任執行保安業務(法
                                                                 二、液化石油氣供氣方式。
               第19、20條),業務主任設置人數依其用戶數
                                                                 三、 檢查、維修消費用戶之供應設備、
               而制定,1,000戶以下者,設置1位,1,000戶                              消費設備。
               以上未滿2,000戶者,設置2位,依此類推(規
                                                                 四、 對於消費用戶檢查事項(即「保安
               則第22條)。惟保安業務可委託保安機構辦理                                  業務」)。
               (法第28條)。保安業務範圍如下(法第27                             五、液化石油氣計量方法及計費方式。

               條):
                                                                 六、 設置、變更、修繕及拆除供應設備
               一、 檢查消費用戶之供應設備(指供氣                                     及消費設備所需費用之負擔方式。
                    容器至計量表間之設備)及消費設                                  有關上開設備檢查次數,依規則第38條規
                    備(指計量表後管線至瓦斯爐具之
                    設備),並採取後續改善等措施。                              定,於開始供應時每2年至少檢查1次,惟如為
                                                                 熱水器等可能呈現不完全燃燒狀態者,則每年
               二、 對消費用戶宣導使用液化石油氣安
                    全事宜。                                         至少檢查1次。
                                                                     零售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揭示由經濟部令規
               三、 針對於災害將發生或已發生時,應
                    採取相關措施。                                      定之標示(法第7條),備置管理資料記錄經

                   零售業者應與消費者訂定契約載明下列事                            濟部令規範事項,以茲查核(法第81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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