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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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日本採氣積計價方式販氣,須安裝計量表及配管。



             濟部長或縣市長得要求零售業報告業務管理情                              肆、 韓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銷
             形(法第82條),並得進入其營業處或其他業                                   管理規定:

             務場所檢查帳簿、文件等物件(法第83條),                                 韓國針對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之營運及

             如遇難以執行檢查之液化石油氣器具等,並得                              安全管理規定,規範於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管理
             命令持有人限期提交(法第83條之2),違者                             及事業法(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및 사업

             得處30萬日圓以下罰鍰(法第100條)。                              법,以下簡稱本法)、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管理

                  零售業者如以容器販售液化石油氣,原                            與事業法執行規則(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則應採體積計價方式(應安裝計量表及其配                               및 사업법 시행규칙,以下簡稱執行規則)及

             件),惟內容積20公升以下,或是用於戶外移                             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管理與事業法執行令(액화

             動式設備,或是因特別情形短期供氣時,得採                              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및 사업법 시행령,以下
             重量計價方式(規則第16條)。                                   簡稱執行令),其主管機關為知識經濟部(能

                  日本採行氣積或重量計價,毋須待容器之                           源安全部門)。

             氣量用罄,零售業即會置換容器並退還原容器                                  另依據高壓氣體安全管理法第28條,知識
             內殘氣差價;店面僅為電話聯繫處所,毋須儲                              經濟部得委託韓國瓦斯安全公社(한국가스안

             放容器,容器均由分裝場出貨,故日本液化石                              전공사)辦理專門教育及宣傳、調查及研究、

             油氣分銷商並無超量儲氣及容器儲存場所地目                              瓦斯用品之收集與檢查、瓦斯技術基準委員會

             不符等問題。                                            事務局之設置及營運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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