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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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或財產傷害損失時予以補償(本法第33條及執 目前韓國採行體積販賣計價方式之用戶約
行令第16條)。 為75%,故零售業原則是從分裝場出貨,由送
內容積25公升以上、未滿40公升容器, 貨人員駕駛貨車自分裝場處將充填好的容器載
應標示充填量,至40公升以上、未滿125公升 運到消費者處,同時將空瓶收回;載運回來的
者,應標示商號和充填量,且由液化石油氣分 空瓶及剩餘一些未送出的已充填容器,則是放
裝業者辦理標示,充填重量容許誤差為1%。 到營業場所旁的容器儲存室內。
而零售業者不得毀損該等標示,亦不得縮減容 本法第17條規定容器認可及定期檢查,如
器內的充填氣量(本法第22條及執行規則第42 販賣、使用未定期檢測之容器,最高可處1年
條)。 以下之徒刑或1千萬韓圓以下之罰金,且零售
道知事、市長、郡守或區廳長應監督業者 業者平時即應進行容器不得有裂縫、塗裝及標
不得逾越販賣區域、是否依本法第11條執行安 示應保持完整、鋼裙無傾斜情形並維持正確間
全檢查相關事宜、是否遵循本法第23條之販賣 距、容器閥使用安全無虞等安全檢測及維護。
方法等(執行規則第12條)。有關液化石油氣 另外,考量老舊液化石油氣容器造成安
販售方式,原則係採體積販賣方式,但獨棟住 全疑慮及檢驗經濟負擔,於2011年開始分成3
宅、必須移動使用、使用期間為6個月以下或 年逐步淘汰26年以上容器(2011年4月淘汰28
其他經知識經濟部認可採行體積販賣確有困難 年以上容器、2012年4月淘汰27年以上容器、
者,得以重量販售方式供氣(規則附件22)。 2013年4月淘汰26年以上容器)。
▲ 韓國以體積計價販氣方式為主,須安裝計量表及配管。
▲韓國液化石油氣容器外觀 ▲ 韓國以體積販賣為主,可採行計畫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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