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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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或財產傷害損失時予以補償(本法第33條及執                                 目前韓國採行體積販賣計價方式之用戶約

             行令第16條)。                                          為75%,故零售業原則是從分裝場出貨,由送

                  內容積25公升以上、未滿40公升容器,                          貨人員駕駛貨車自分裝場處將充填好的容器載
             應標示充填量,至40公升以上、未滿125公升                            運到消費者處,同時將空瓶收回;載運回來的

             者,應標示商號和充填量,且由液化石油氣分                              空瓶及剩餘一些未送出的已充填容器,則是放

             裝業者辦理標示,充填重量容許誤差為1%。                              到營業場所旁的容器儲存室內。
             而零售業者不得毀損該等標示,亦不得縮減容                                  本法第17條規定容器認可及定期檢查,如

             器內的充填氣量(本法第22條及執行規則第42                            販賣、使用未定期檢測之容器,最高可處1年

             條)。                                               以下之徒刑或1千萬韓圓以下之罰金,且零售

                  道知事、市長、郡守或區廳長應監督業者                           業者平時即應進行容器不得有裂縫、塗裝及標
             不得逾越販賣區域、是否依本法第11條執行安                             示應保持完整、鋼裙無傾斜情形並維持正確間

             全檢查相關事宜、是否遵循本法第23條之販賣                             距、容器閥使用安全無虞等安全檢測及維護。

             方法等(執行規則第12條)。有關液化石油氣                                 另外,考量老舊液化石油氣容器造成安
             販售方式,原則係採體積販賣方式,但獨棟住                              全疑慮及檢驗經濟負擔,於2011年開始分成3

             宅、必須移動使用、使用期間為6個月以下或                              年逐步淘汰26年以上容器(2011年4月淘汰28

             其他經知識經濟部認可採行體積販賣確有困難                              年以上容器、2012年4月淘汰27年以上容器、
             者,得以重量販售方式供氣(規則附件22)。                             2013年4月淘汰26年以上容器)。






















                                                           ▲  韓國以體積計價販氣方式為主,須安裝計量表及配管。















                      ▲韓國液化石油氣容器外觀                              ▲  韓國以體積販賣為主,可採行計畫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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