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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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國內外液化石油氣






             管理制度探討(上)





             Discuss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Management System of LPG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Part I
                                                                       圖 / 文 內政部消防署 王佩琪、莊念恩


             壹、前言:
                                                               集日本、韓國、香港及我國資料以分析其共同
                  自民國82年公平交易法實施後,液化石
                                                               及相異處,以了解國內實務現存問題之產生原
             油氣市場已開放多年,然而液化石油氣零售
                                                               因並研議解決方式。
             業之經濟交易方式並未隨著時代變遷而有太大

             變化,多數依然是維持隨叫隨送、以桶計價之                              貳、 我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銷

             經營方式,而每桶瓦斯計價方式、容器保證金                                    管理規定:

             (押瓶費)收取等,均由零售業口頭喊價,消                                  於國內經營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僅須取得
             費者無所依循,權益相對未能有效獲得保障。                              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營業,後續由經濟部及內

                  而零售業之設立、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氣                           政部分別依其權管要求其供銷營運及安全管理

             儲存等牽涉到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消防署及                              之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法令,因零售業資格取得容易,                                  有關經濟部權管法規,係規範於石油管理

             管理機關眾多無法有效統整,致使現存逾期容                              法,依該法第14條規定,汽油、柴油或液化

             器、非法儲氣等安全問題尚未獲得解決。為使                              石油氣供應業或其供應對象,不得將石油製品
             液化石油氣用戶於消費行為及使用安全均能獲                              供應予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得保障,且確保合法零售業者生存空間,經蒐                              者,違者依第45條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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