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P. 40

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                              三、用戶資料。

               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四、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

                   至都市土地為內政部營建署及直轄市政府                                 料。
               權管,內政部營建署定有都市計畫法,並依管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轄區域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市施行細則,惟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均不得設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儲存場所。
                                                                     惟現行法令並未規範零售業者管理容器、
                   消防法第15條之2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
                                                                 建置用戶資料、檢驗用戶設備安全、投保公共
               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
                                                                 意外責任險義務,且亦未明定安全技術人員之
               報,該等資料並應保存2年以上:
                                                                 定義,另因消防法第15條之2並無罰則,目前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係採輔導推行方式辦理。針對國內液化石油氣
               二、容器管理資料。                                         管理業務權責機關整理如附表。




                                           國內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權責機關說明表

                         規定內容                      權責機關                               法令
                                            經濟部(商業司)直轄市、縣
                     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市)政府
                       液化石油氣重量                  經濟部(能源局)                     「石油管理法」第19條之1
                     液化石油氣價格揭示                  經濟部(能源局)                     「石油管理法」第19條之1
                   液化石油氣供銷資料備置                  經濟部(能源局)                     「石油管理法」第19條之1
                  零售商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超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器氣體設置標準
                                                內政部(消防署)
                   量儲存及逾期容器查核)                                           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75條。
                  零售業於容器標示公司商號、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內政部(消防署)
                          聯絡電話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6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容器儲存場所之設置                  內政部(消防署)
                                                                               安全管理辦法」第71條
                  零售業販賣場所之位置、構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內政部(消防署)
                          造、設備                                                 安全管理辦法」第69條
                  零售業安全管理資料之建置及
                                                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法第15條之2
                            申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             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
                                                                      安全管理辦法」第72條之1、「液化石油氣儲
                            核發                    縣(市)政府
                                                                                存場所管理要點」。
                                                                      「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
                                                                      則」、「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
                                                                      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申
                                            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
                       儲存場所之用地                                        請容許使用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
                                                   直轄市政府
                                                                      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
                                                                      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興辦
                                                                             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38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