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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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參、 日本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銷 三、設備工程技術士之甄選。
管理規定:
四、對設備工程技術士實施講習。
日本家用液化石油氣之經銷管理,規範於
五、設備之檢查。
「液化石油ガスの保安の確保及び取引の適正
六、受理液化石油氣器具檢定之申請。
化に関する法律」(即液化石油氣法,以下簡
稱法),並訂有規則,由經濟產業省管轄(環 七、液化石油氣器具登入者之甄試。
境立地局負責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事項、資源 執行液化石油氣販賣事業之業者,在超
過2個以上之縣市區域設置營業處時,必須取
能源廳負責液化石油氣供銷事項),並委託民
間協會(如高壓氣體保安協會KHK)辦理下列 得經濟部長之登記;只在1個縣市區域內設置
營業處時,則取得該轄縣市長之登記(法第3
事宜:
條)。申請要件如下:
一、對販賣業者有關營運上之建議。
一、 對簽訂契約之一般消費者執行保安
二、對販賣業者實施保安教育。 業務內容(並已獲主管單位核准證
明)。
二、 因銷售液化石油氣造成用戶生命、
身體或財產發生損失時,其損害賠
償給付能力。
三、 預定銷售地區、預定銷售戶數及預
定銷售數量。
四、 標示儲存場所之位置(含其他設施
之位置關係)及構造與附近狀況之
圖面(法第11條但書所定之內容除
外)。
零售業應設置面積達3平方公尺以上之液
化石油氣儲存場所(法第11條、規則11條),
惟符合經濟部令規定內容,於毋須儲存液化石
油氣情形仍可順利從事零售事業者,得免設儲
存場所(法第11條)。
儲存場所之儲存量為3,000公斤以下,應
設置警戒標識、使用不燃或防火材料之輕質屋
頂、有不滯留構造及滅火設備,且應與其他場
所有安全距離(法第16條及規則第14條、第15
▲日本零售業外觀標示 條)。如要設置儲放量超過3,000公斤之儲存場
所,則必須檢附所轄消防首長意見書後,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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