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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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參、 日本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銷                                  三、設備工程技術士之甄選。
                   管理規定:
                                                               四、對設備工程技術士實施講習。
                  日本家用液化石油氣之經銷管理,規範於
                                                               五、設備之檢查。
             「液化石油ガスの保安の確保及び取引の適正
                                                               六、受理液化石油氣器具檢定之申請。
             化に関する法律」(即液化石油氣法,以下簡

             稱法),並訂有規則,由經濟產業省管轄(環                              七、液化石油氣器具登入者之甄試。
             境立地局負責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事項、資源                                  執行液化石油氣販賣事業之業者,在超
                                                               過2個以上之縣市區域設置營業處時,必須取
             能源廳負責液化石油氣供銷事項),並委託民

             間協會(如高壓氣體保安協會KHK)辦理下列                             得經濟部長之登記;只在1個縣市區域內設置
                                                               營業處時,則取得該轄縣市長之登記(法第3
             事宜:
                                                               條)。申請要件如下:
             一、對販賣業者有關營運上之建議。
                                                               一、 對簽訂契約之一般消費者執行保安
             二、對販賣業者實施保安教育。                                         業務內容(並已獲主管單位核准證

                                                                    明)。

                                                               二、 因銷售液化石油氣造成用戶生命、
                                                                    身體或財產發生損失時,其損害賠
                                                                    償給付能力。


                                                               三、 預定銷售地區、預定銷售戶數及預
                                                                    定銷售數量。

                                                               四、 標示儲存場所之位置(含其他設施
                                                                    之位置關係)及構造與附近狀況之
                                                                    圖面(法第11條但書所定之內容除
                                                                    外)。
                                                                   零售業應設置面積達3平方公尺以上之液

                                                               化石油氣儲存場所(法第11條、規則11條),

                                                               惟符合經濟部令規定內容,於毋須儲存液化石
                                                               油氣情形仍可順利從事零售事業者,得免設儲

                                                               存場所(法第11條)。

                                                                   儲存場所之儲存量為3,000公斤以下,應

                                                               設置警戒標識、使用不燃或防火材料之輕質屋
                                                               頂、有不滯留構造及滅火設備,且應與其他場

                                                               所有安全距離(法第16條及規則第14條、第15
                          ▲日本零售業外觀標示                           條)。如要設置儲放量超過3,000公斤之儲存場

                                                               所,則必須檢附所轄消防首長意見書後,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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