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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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心得與建議: 事組織(IMO)、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
簽署相關海事安全公約,亦未參加國際海事組
(一) 以海空專業單位負責我國搜救服
務整體政策及架構: 織每年辦理之國際年會等技術交流研討會議,
新加坡民航局負責制定國家的海空搜救服 惟歷年來我國均係依照相關國際海事公約精
務政策,且搜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是由民航局主 神,實踐國際海空人道救援責任與義務,期望
任擔任,負責搜救組織之政策與決策制定,目 我國未來能以官方或非官方名義加入相關的國
前我國之海空搜救服務,尚無專責及專業單位 際海事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等,取得國際立足
規劃整體政策規劃及願景。 點,加強與各國之搜救學術、技術交流,精進
我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下設之「行 相關海空搜救職能訓練。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目前仍以任務編組之
(三)彈性陸域災害管理模式:
方式設置,負責海空救災資源之支援調度,致 新加坡之各項災害應變主體均為民防部
我國尚無整體搜救政策主政之專業機構。 隊負責,與我國依災害性質分別由不同部會業
故我國或可參照國際海事公約等規定,由 管應變模式不同,就業務發展面而言各有其
海空專業機關負責主政我國之海空搜救服務政 優勢,另該國各項災害之應變指揮、調度均由
策規劃,設立搜救委員會及搜救工作小組,使 民防部隊擔任指揮主體,應變決策遵循固定模
我國海空搜救政策更加完善。 式,與我國災害防救法之應變權責機關分屬不
(二) 務實周邊搜救責任區國家之交流 同部會,應變處置之指揮官亦由不同人員擔
合作: 任,顯有差異。
我國國搜中心之運作,攸關國際搜救協調
且星國之災害對策項目多針對城市救災防
及搜救責任區內之各項海空人命搜救任務,需
恐,如我國災防體制中部分屬城市型災害之應
與日本、美國、中國大陸(含香港)、菲律賓
變運作或可檢視參酌,使我國之災害防救體制
等國互相聯繫合作,惟至今尚無法加入國際海
兼備更彈性之城市型災害應變機制。
▲ 參赴新加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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