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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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除:應重新啟動診斷嚴重病人之程序,此時過去 斷。過去鑑於個人資料保護考量,精神疾病患者
病歷記載即成為重要參考資料。 管理清冊仍無法提供執勤人員(如警察或救護人
3. 過去從未被診斷為嚴重病人,甚至於從未 員)使用。實務上,衛生單位因上下班緣由或其
就醫,即「病人或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態之人有 他因素導致不能到場協助患者,造成警察及消防
傷害他人或自己互有傷害之虞者」:透過專科醫 救護人員無法第一時間取得列管資料瞭解是否為
師進行強制住院檢核;評估患者是否符合嚴重病 精神病患或一般人情緒上之發洩,尤其面對有暴
人診斷、是否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力傾向之精神病人,渠等情資更顯重要,105 年
且以專業會談技巧說服病人住院治療;若病人經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公布施行後,將「病歷」
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需住院治療,但 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因此,如消防或警察機關在
病人拒絕時,依法啟動強制鑑定之機制。 個人資料已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之情形下,宜在
(二)通知衛生主管機關主要目的: 相關會議中建議衛生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1.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警 規定,主動將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清冊提供前述機
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 關使用(註 4),且能於消防或警察機關協助執
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 行法定之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送醫勤務時,第一時
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間(尤其是非上班時間)查詢患者病史,以利後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續策進處置作為。另針對有暴力傾向精神疾病患
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所謂 者更應特別列冊管理,於第一時間通知執勤人員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目的就是要啟動 24 小時 加強安全保護措施。
緊急醫療處置機制,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 (三)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如何處置:
急安置之醫療事務,包括: 1.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依專業完成各項評
(1)衡量當事人過去病史,評估其現在行 估,判斷患者非屬緊急傷病,可預期在報案後 1
為,並洽詢精神專科醫師意見作為送醫決定與否 至 2 小時內,患者不會有生命危險,此時可在現
之判斷(精神衛生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 場停留觀察 30 分鐘,比較周延的作法必須配合
(2)查明為病人時,應立即通知家屬,協 存證錄音設備(如秘錄器攝錄影)(註 5),以
助病人鎮靜處理,聯絡醫院以確定有無病床收治 避免不必要之爭議事件。當救護人員於救護現場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專業判斷無把握時,可請衛生機關洽請精神專科
(3)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急安置之 醫師提供線上諮詢或與醫療指導醫師進行線上諮
醫療事務(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 詢,如仍無法明確判斷或不能排除時,建議還是
(4)執行「緊急護送就醫」應完成提審法 要將患者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所定之「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義務之程 2. 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第 3 項所定之作業機
序(提審法第 2 條) 制業已明定,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單位均有精神疾 應於轄區內建置 24 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
病患者管理清冊,以供衛生單位護士及相關業管 制,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急安置之醫療事
人員查詢及瞭解患者過去病史,並作出初步判 務」,可設於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醫療機
消防月刊 2016.8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