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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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除:應重新啟動診斷嚴重病人之程序,此時過去                              斷。過去鑑於個人資料保護考量,精神疾病患者

             病歷記載即成為重要參考資料。                                     管理清冊仍無法提供執勤人員(如警察或救護人
                 3. 過去從未被診斷為嚴重病人,甚至於從未                          員)使用。實務上,衛生單位因上下班緣由或其
             就醫,即「病人或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態之人有                          他因素導致不能到場協助患者,造成警察及消防
             傷害他人或自己互有傷害之虞者」:透過專科醫                              救護人員無法第一時間取得列管資料瞭解是否為

             師進行強制住院檢核;評估患者是否符合嚴重病                              精神病患或一般人情緒上之發洩,尤其面對有暴
             人診斷、是否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力傾向之精神病人,渠等情資更顯重要,105 年
             且以專業會談技巧說服病人住院治療;若病人經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公布施行後,將「病歷」

             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需住院治療,但                              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因此,如消防或警察機關在
             病人拒絕時,依法啟動強制鑑定之機制。                                 個人資料已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之情形下,宜在
                 (二)通知衛生主管機關主要目的:                               相關會議中建議衛生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1.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警                     規定,主動將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清冊提供前述機
             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                              關使用(註 4),且能於消防或警察機關協助執
             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                          行法定之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送醫勤務時,第一時

             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間(尤其是非上班時間)查詢患者病史,以利後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續策進處置作為。另針對有暴力傾向精神疾病患
             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所謂                               者更應特別列冊管理,於第一時間通知執勤人員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目的就是要啟動 24 小時                            加強安全保護措施。

             緊急醫療處置機制,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                                  (三)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如何處置:
             急安置之醫療事務,包括:                                           1.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依專業完成各項評
                 (1)衡量當事人過去病史,評估其現在行                            估,判斷患者非屬緊急傷病,可預期在報案後 1

             為,並洽詢精神專科醫師意見作為送醫決定與否                              至 2 小時內,患者不會有生命危險,此時可在現
             之判斷(精神衛生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                            場停留觀察 30 分鐘,比較周延的作法必須配合
                 (2)查明為病人時,應立即通知家屬,協                            存證錄音設備(如秘錄器攝錄影)(註 5),以

             助病人鎮靜處理,聯絡醫院以確定有無病床收治                              避免不必要之爭議事件。當救護人員於救護現場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專業判斷無把握時,可請衛生機關洽請精神專科
                 (3)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急安置之                            醫師提供線上諮詢或與醫療指導醫師進行線上諮

             醫療事務(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                                 詢,如仍無法明確判斷或不能排除時,建議還是
                 (4)執行「緊急護送就醫」應完成提審法                            要將患者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所定之「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義務之程                                  2. 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第 3 項所定之作業機
             序(提審法第 2 條)                                        制業已明定,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單位均有精神疾                          應於轄區內建置 24 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
             病患者管理清冊,以供衛生單位護士及相關業管                              制,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急安置之醫療事
             人員查詢及瞭解患者過去病史,並作出初步判                               務」,可設於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醫療機







                                                                                    消防月刊 2016.8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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