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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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衛生福利部「93 年~ 103 年精神疾病門診、急診、住院」人數統計圖。



                (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警                         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如有必要,應轉送
           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                              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

           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                          構繼續接受治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
           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1.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

           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據此,                              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2. 意圖自
           衛生主管機關是應警察或消防機關之要求而協                               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3. 暴行或鬥毆,非
           助,「護送就醫」主要者為警察及消防機關,衛                              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4.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

           生機關之責任,在於病患經確診後為精神個案,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須通知家屬協助病患就醫,及聯絡醫院詢問是否                              危害。因此,法律制度上的設計乃是警察對於
           有床位,在「送」醫上,第一機關即為警察機關                             「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

           或消防機關,而非衛生機關。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不論其是否為精
                (二)社區中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神病人,只要符合前述態樣,就可先予以「管
           虞的嚴重病人時,如何護送到「就近適當醫療機                              束」。
           構」或「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則規定於精神衛                                  若警察認為他(她)是精神病人,則依精神

           生法第 32 條:「……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                            衛生法第 32 條的規定,護送病人到就近適當醫
           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                              療機構就醫,若警察認為他(她)不是精神病人
           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或不知他(她)是不是精神病人,則可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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