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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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衛生福利部「93 年~ 103 年精神疾病門診、急診、住院」人數統計圖。
(一)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警 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如有必要,應轉送
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 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
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 構繼續接受治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規
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1.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
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據此, 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2. 意圖自
衛生主管機關是應警察或消防機關之要求而協 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3. 暴行或鬥毆,非
助,「護送就醫」主要者為警察及消防機關,衛 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4.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
生機關之責任,在於病患經確診後為精神個案,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須通知家屬協助病患就醫,及聯絡醫院詢問是否 危害。因此,法律制度上的設計乃是警察對於
有床位,在「送」醫上,第一機關即為警察機關 「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
或消防機關,而非衛生機關。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不論其是否為精
(二)社區中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神病人,只要符合前述態樣,就可先予以「管
虞的嚴重病人時,如何護送到「就近適當醫療機 束」。
構」或「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則規定於精神衛 若警察認為他(她)是精神病人,則依精神
生法第 32 條:「……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 衛生法第 32 條的規定,護送病人到就近適當醫
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 療機構就醫,若警察認為他(她)不是精神病人
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或不知他(她)是不是精神病人,則可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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