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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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精神病人接受強制住院,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 由逮捕、拘禁機關進行書面告知。
負擔,如外國人亦可適用,將形成外國人(如外 採乙說(註 13),理由如下:
籍配偶、外籍勞工、來臺旅遊之外國人)在臺灣 (一)提審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被
生病卻由臺灣納稅人負擔其治療費用之不合理現 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
象,且造成本國沈重經濟負擔。 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
(三)有關「大專校院非本國籍學生因精神 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依司
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導致自傷或傷人事件處理流 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註 14)理由書所示,
程參考圖」註 6:「緊急處置:因外籍學生不適 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
用精神衛生法,因此無法強制送醫,但經精神科 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
醫師評估緊急需要時,可由各相關精神醫療院所 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
實施緊急處置。」註 7:「若已有自傷情形,由 之一種。
校安人員或警消人員陪同就醫;若有至精神科就 (二)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醫之需求,目前最佳解決辦法為學生同意就醫, 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
避免送醫過程中緊張衝突和衍生後續問題。」建 虞,屬於保護性質的警消人員,於第一時間到場
議各校非本國籍學生輔導單位宜編列緊急零用金 協助、參與護送,予以緊急處置,係在保護該情
(急難救助或住院相關經費),俾因應緊急事件。 況危急的嚴重病人,並非基於剝奪人身自由之意
(四)非本國國民雖不適用精神衛生法,仍 思而加以「逮捕」、「拘禁」,自非「逮捕」、
可依行政執行法第四章,有關「即時強制」之規 「拘禁」機關。嗣如醫院決定強制住院時,該醫
定,將患者救護送醫。 院始屬於「逮捕」、「拘禁」機關,而有告知義
八、精神衛生法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嚴 務,採乙說。
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
參、結語
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護
人予以緊急處置。」故警消人員於第一時間到場 一、精神疾病病人或疑似患者採行即時強制
協助或參與護送時,應由警消人員依提審法第 2 護送就醫方式,現場將會製造更多衝突與對立,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提審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 激發患者本身及其周遭人員情緒躁進。「就醫」
親友?或等護送到達逮捕、拘禁機關後(如醫療 與否由衛生機關洽詢精神專科醫師判斷患者是否
院所),再由逮捕、拘禁機關進行書面告知? 有必要並依法護送病人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獲得
甲說:由警消人員告知。 最好的照護,但並非每個精神病患者皆適合此管
因警消人員為執行單位,由其於行使相關職 道,在未符合送醫條件下,家屬的規勸與安撫是
務時,為書面告知之程序,較能符合事後保護程 穩定情緒的首要目標。就精神病患者而言,稍微
序之檢視。 之情緒異常表現,似乎都會被當成症狀發作的隱
乙說:由逮捕、拘禁機關告知。 憂,實務上,常接獲社區民眾通報家中有精神病
第一時間到場之警消人員僅為協助性質,應 患者不願就醫,不配合醫療或無交通工具送病患
於護送至逮捕、拘禁機關後(如醫療院所),再 到醫院,希望能藉公權力就醫管道使病患進入醫
消防月刊 2016.8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