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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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精神病患
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之我見
Views on taking mentally ill people or suspected mentally ill people
to hospital
■文/內政部消防署 魏健利
■圖/魏健利提供
壹、實際案例概述 貳、問題與建議
案例一:呂姓患者有精神疾病病史,在家中 精神疾病病人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比較沒
疑似割腕自殺,由其女兒報案,並陪同送醫,初 有爭議的是衛生機關或家屬主動請求警察或消防
步就醫後,女兒要求將患者強制送至指定精神醫 機關協助列管嚴重精神病人送醫,只要完備救護
療機構,因意見不一,母女在醫院外發生爭執。 紀錄程序及簽名具結,並由警察、消防、衛生機
到場員警與消防隊員協調強制送醫權責,未達成 關及家屬等相關人員護送,遭遇之問題較少。然
共識,由消防隊員拖拉患者上救護車,患者上車 會衍生爭議的是,當患者身分無法確認,又無相
時不慎撲倒在地,導致手腳受傷。事後,呂女指 關資料可供查詢,報案人與患者毫無關係,患者
稱消防隊員動作粗暴,當場向警方提告,警方請 外顯行為報案時出現異常(警、消到場時正常)、
示檢察官後,認定消防隊員為現行犯,將其移送 有治安之虞,可能需送醫診斷。從衛生福利部
地檢署偵訊後請回(註 1)。 「精神疾病門診、急診、住院」人數統計數據顯
案例二:政大校園「搖搖哥」患者遭強制送 示,渠等患者有逐年上升之趨勢(註 3)。
醫惹議(註 2),臺灣人權促進會為營救他而聲 筆者從精神疾病病人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
請提審,臺北地方法院開庭審查限制當事人人身 權責分工、受理報案、現場處置及送醫實務過程
自由合法性,法官透過視訊提審,聽取「搖搖哥」 中可能遭遇之問題進行分析,並提供建議作法,
患者、員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代表等 期能對執勤人員有所助益。
人說法,法官審理後認為,「搖搖哥」患者送醫 一、精神疾病患者送醫由哪個機關指示(各
當時沒有傷人或自傷之虞,現場員警卻以精神衛 縣市作法不一)?權責分工為何?
生法規定為由,違反患者意願將其強制送醫,拘 甲說:由警察機關指示,消防機關與警察機
束人身自由,程序有瑕疵,故裁定釋放。 關執行護送及戒護。
消防月刊 2016.8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