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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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精神病患




                 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之我見




                  Views on taking mentally ill people or suspected mentally ill people

                  to hospital



                                                                                   ■文/內政部消防署 魏健利
                                                                                   ■圖/魏健利提供




             壹、實際案例概述                                           貳、問題與建議

                 案例一:呂姓患者有精神疾病病史,在家中                                精神疾病病人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比較沒

             疑似割腕自殺,由其女兒報案,並陪同送醫,初                              有爭議的是衛生機關或家屬主動請求警察或消防
             步就醫後,女兒要求將患者強制送至指定精神醫                              機關協助列管嚴重精神病人送醫,只要完備救護
             療機構,因意見不一,母女在醫院外發生爭執。                              紀錄程序及簽名具結,並由警察、消防、衛生機
             到場員警與消防隊員協調強制送醫權責,未達成                              關及家屬等相關人員護送,遭遇之問題較少。然

             共識,由消防隊員拖拉患者上救護車,患者上車                              會衍生爭議的是,當患者身分無法確認,又無相
             時不慎撲倒在地,導致手腳受傷。事後,呂女指                              關資料可供查詢,報案人與患者毫無關係,患者
             稱消防隊員動作粗暴,當場向警方提告,警方請                              外顯行為報案時出現異常(警、消到場時正常)、

             示檢察官後,認定消防隊員為現行犯,將其移送                              有治安之虞,可能需送醫診斷。從衛生福利部
             地檢署偵訊後請回(註 1)。                                     「精神疾病門診、急診、住院」人數統計數據顯
                 案例二:政大校園「搖搖哥」患者遭強制送                            示,渠等患者有逐年上升之趨勢(註 3)。

             醫惹議(註 2),臺灣人權促進會為營救他而聲                                 筆者從精神疾病病人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
             請提審,臺北地方法院開庭審查限制當事人人身                              權責分工、受理報案、現場處置及送醫實務過程
             自由合法性,法官透過視訊提審,聽取「搖搖哥」                             中可能遭遇之問題進行分析,並提供建議作法,

             患者、員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代表等                              期能對執勤人員有所助益。
             人說法,法官審理後認為,「搖搖哥」患者送醫                                  一、精神疾病患者送醫由哪個機關指示(各
             當時沒有傷人或自傷之虞,現場員警卻以精神衛                              縣市作法不一)?權責分工為何?
             生法規定為由,違反患者意願將其強制送醫,拘                                  甲說:由警察機關指示,消防機關與警察機

             束人身自由,程序有瑕疵,故裁定釋放。                                 關執行護送及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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