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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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管束」, 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 丙說:由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共
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以 同商議決定,如有爭議,由衛生機關洽詢精神專
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 科醫師意見並於救護紀錄表載明。
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既為協助處
乙說:該法主管機關為衛生機關,由衛生機 理或共同處理,由警察等 3 機關商議決定,如有
關洽詢精神專科醫師意見作出指示,警察及消防 爭議,再由衛生機關洽詢精神專科醫師意見並於
機關依其指示協助執行護送及戒護工作。 救護紀錄表載明,有送醫之必要,續由警察機關
精神疾病病人或疑似患者護送就醫,「有無 及消防機關協助執行護送及戒護事宜。
送醫之必要性?」、「誰指示送醫?」、「應送 筆者看法:
至何處?」恐會衍生法律責任風險問題(剝奪他 (一)依據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
人行動自由罪),意即可能會觸犯刑法第 302 條 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
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
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
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指 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
示」乙節不管是線上指示或臨場指示,究由何機 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
關負責?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 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
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 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
同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嚴重病人:指病人呈 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
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 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
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同法 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 並應於二十四小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
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 處理。」同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
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 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
轄區下列事項:「……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 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同法第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
46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嚴重病人」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
強制社區治療,警察機關係「協助」指定機構或 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機關對人
團體,使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維護現場 民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
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消防機關係「協助」指定 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且踐
機構或團體,護送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 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自
消防月刊 2016.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