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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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由之意旨。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構成要件有二: 管之嚴重精神病個案(幻聽、幻覺、妄想),有
1. 為「病人或有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 傷害他人、自傷或有傷人之虞,應經精神專科醫
態之人」;2. 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師診斷後,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虞者」,因該條限制人民「人身自由」規定,基 (四)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
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由衛生機關或醫療機 發現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構專業人員(如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送醫與否 虞者,除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並視需要要
之主判斷或指示,而非由不具精神衛生專業之 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外,另有護送前往就近適
警、消人員判斷,否則可能因未踐行正當法律程 當醫療機構就醫之義務,護送就醫分工權責如
序而有違憲疑義之虞。 下: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規定: 1. 精神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機關(精神衛生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 法第 2 條、第 29、32、38 條)。
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 2. 送醫決定者:衛生機關(精神衛生法第 4
構」。揆諸前述條文內涵,其所服務之對象為 條第 6 款、第 6 條第 3 款)、嚴重病人由專科醫
「緊急傷病患」,所稱「緊急傷病患」,按緊急 師診斷認定(精神衛生法第 3 條)。
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 3. 對人之管束:警察機關(警察職權行使法
「1. 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 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
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 4. 送醫執行者:衛生機關(精神衛生法第 4
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條第 3 款)、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精神衛生法
2. 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 第 32 條)。
院已收治住院者。」意即精神病患除符合前述細 5. 保護人或家屬(精神衛生法第 29、41
則所稱「緊急傷病患」症狀,方屬消防機關運送 條)。
之服務對象外,餘即非屬「緊急傷病患」,實務 6. 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
上發現,大部分精神病患者並不符緊急傷病患之 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精神衛生法第 30
標準,消防機關執行精神病患運送就醫服務係屬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稱之「行政協助」(衛生 7 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
機關請求)或「為民服務」(家屬請求)之範疇。 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精神衛生法第 30 條)。
(三)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將精神疾病患者送 二、精神疾病患者送醫類型?通知衛生主管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按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機關主要目的為何?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如何處
項規定,所稱「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實務上係 置?
指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並應會同精神科(或 (一)精神疾病患者送醫類型:
內、外科)醫師共同評估診療,至於該法第 32 1. 具有嚴重病人診斷書,且尚未解除:只需
條第 3 項規定,「轉送至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 評估嚴重病人是否有傷人、自傷行為或傷害之
並非消防救護人員後送首要考量之就近適當醫療 虞。
機構。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列 2. 過去被診斷過嚴重病人,但目前已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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