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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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由之意旨。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構成要件有二:                            管之嚴重精神病個案(幻聽、幻覺、妄想),有

           1. 為「病人或有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狀                        傷害他人、自傷或有傷人之虞,應經精神專科醫
           態之人」;2. 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師診斷後,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虞者」,因該條限制人民「人身自由」規定,基                                  (四)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
           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由衛生機關或醫療機                              發現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

           構專業人員(如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送醫與否                              虞者,除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並視需要要
           之主判斷或指示,而非由不具精神衛生專業之                               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外,另有護送前往就近適
           警、消人員判斷,否則可能因未踐行正當法律程                              當醫療機構就醫之義務,護送就醫分工權責如

           序而有違憲疑義之虞。                                         下: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規定:                             1. 精神衛生主管機關:衛生機關(精神衛生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                               法第 2 條、第 29、32、38 條)。

           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                                   2. 送醫決定者:衛生機關(精神衛生法第 4
           構」。揆諸前述條文內涵,其所服務之對象為                               條第 6 款、第 6 條第 3 款)、嚴重病人由專科醫
           「緊急傷病患」,所稱「緊急傷病患」,按緊急                              師診斷認定(精神衛生法第 3 條)。

           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                           3. 對人之管束:警察機關(警察職權行使法
           「1. 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                            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
           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                                  4. 送醫執行者:衛生機關(精神衛生法第 4
           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條第 3 款)、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精神衛生法

           2. 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                            第 32 條)。
           院已收治住院者。」意即精神病患除符合前述細                                  5. 保護人或家屬(精神衛生法第 29、41
           則所稱「緊急傷病患」症狀,方屬消防機關運送                              條)。

           之服務對象外,餘即非屬「緊急傷病患」,實務                                  6. 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
           上發現,大部分精神病患者並不符緊急傷病患之                              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精神衛生法第 30
           標準,消防機關執行精神病患運送就醫服務係屬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稱之「行政協助」(衛生                                7 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
           機關請求)或「為民服務」(家屬請求)之範疇。                             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精神衛生法第 30 條)。
                (三)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將精神疾病患者送                               二、精神疾病患者送醫類型?通知衛生主管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按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機關主要目的為何?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如何處
           項規定,所稱「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實務上係                              置?
           指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室,並應會同精神科(或                                  (一)精神疾病患者送醫類型:
           內、外科)醫師共同評估診療,至於該法第 32                                 1. 具有嚴重病人診斷書,且尚未解除:只需

           條第 3 項規定,「轉送至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                            評估嚴重病人是否有傷人、自傷行為或傷害之
           並非消防救護人員後送首要考量之就近適當醫療                              虞。
           機構。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列                              2. 過去被診斷過嚴重病人,但目前已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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