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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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療體系,似乎有違精神衛生法之立法意旨。且部                              2. 摘錄自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4-02/71799-

           分病患家屬為節省醫療費用,如未符「緊急就                                 「搖搖哥遭強制就醫法官:北市府不合法」-丁姓
           醫」要件,而需依一般門診處置時,家屬往往再                                男子經常出現在校園附近,有時會揮舞手臂、搖頭
           三要求護送就醫(精神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嚴                              晃腦、自言自語,但從不曾傷害自己或他人,只是
           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費用,由健保局或中央主管                                活在自己的世界裡,暱稱為「搖搖哥」。法官認為,

           機關負擔),此舉無意浪費醫療資源,增加執勤                                難以認定搖搖哥被送醫當時,有傷人或自傷之虞,
           人員勤務負擔。                                              北市府違反搖搖哥意願將其強制送醫、拘束身體自
                二、精神病患者若得到良好的控制,他們就                             由,不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程序上有瑕疵。105

           跟正常人一樣有自理行為能力,他們可以經由溝                                年 4 月 2 日新頭殼 newtalk。
           通、傾聽緩解症狀的發作,並非每個精神病患者                              3. 摘錄自 http://www.mohw.gov.tw/cht/DOS/Statistic.aspx?
           都適合使用護送就醫,甚至有些病患因為被送醫                                 f_list_no=312&fod_list_no=5997(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站)。

           後而懷恨在心,對通報者懷著敵意。試想,精神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修正,第 1 項所列特殊個
           病患者就如同感冒般,症狀可以緩解、可穩定,                                資項目將「病歷」增列,並增列第 5 款及第 6 款,
           我們是不是該給精障病友多一點空間與尊重?                                 104 年 12 月 30 日總統公布,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

                三、現行實務執行面與法定作業機制,二者                             甲 . 消防機關:「蒐集」個人資料。
           仍有待謀合之處,透過委外替代方案處理不定時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二、公務機
           引爆之精神病患者送醫事宜,實難以即時、完全                                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
           保障病人之權益,甚或造成家屬或圍觀民眾負面                                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觀感。衛生機關應於轄區內建置完善之 24 小時                              乙 . 衛生機關:「提供」個人資料。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常時駐點並即時有效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為協助公務
           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急安置之相關事務。                                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有無住院                                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治療之必要,宜由衛生機關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進                                *法定職務:
           行診斷。又精神病患大部分非屬緊急傷病患,消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機關或消

           防機關執行精神病患護送屬行政協助範疇,鑑於                                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 3 條第 1 款
           處理耗時,業已影響真正緊急傷病患送醫之需                                 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求,甚或排擠消防救災、救護勤務,此為政府相                                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

           關單位應該正視解決之問題。                                        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
                                                                當醫療機構就醫。 」
           註釋
                                                              5. 秘錄器攝錄影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直接
           1. 摘錄自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5471-「執     蒐集個人資料應告知義務)及第 15 條(公務機關

             行強制就醫  弄傷病患反挨告」。105 年 4 月 13 日                     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之規定,否則會有侵
             聯合新聞網-社會版。                                         害隱私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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