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104年11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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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在 NFPA1500 則有相關標準,目前臺灣的救 以澳洲維多利亞的救護車分級為例,將救護
護車後座(背離行車方向的座位)多為兩點式的 分成三等級,第一級:緊急且有立即危害生命的
安全帶,相較於一般的三點式安全帶固定效果較 案件,如心臟疾病或嚴重的交通事故,救護車需
差,建議為加強固定效果,採用四點式安全帶。 打開警示燈及警報音響。第二級:緊急但是沒有
3. 建立優先次序調度 立即危害生命的案件,如骨折等,救護車出勤途
現實情況中,並非所有救災或救護案件都是 中不使用警示燈及警報音響。第三級:非緊急的
緊急的,有的可能是煮食不慎、有的可能是 A3 一般狀況,如背部疼痛無外傷、發燒等,亦不使
(只有車損,無人傷亡)車禍、更有可能是車上 用警示燈及警報音響。
載送的是濫用社會資源的患者,筆者納悶,為何 但是,這樣的分級也應該要考慮是不是所有
純粹載送輕傷民眾至醫院的路途均需要鳴警笛、 的地區、時段都適合,例如在上下班交通流量大
閃警示燈呢 ? 尤其是在救護案件中,許多都不是 的時段,若因不鳴警報器會導致到達現場時間過
危急個案,參考美國的派遣中,也提及到「案件 長,這樣的結果將造成民眾無法接受太長的等待
分級」的概念,目的是減少消防、救護車的警示 時間,若是執行因交通事故輕微受傷的案件,現
燈與警報器的次數,降低消防員與民眾的整體風 場車輛混亂下對民眾安全也有所不利,況且花太
險。比較具體明確的非緊急案件有包含火警鈴誤 長的時間於交通上,可能占用真正需要救護車民
報(民眾已確認場所內無火災,火警鈴不明原 眾的權利。如何訂定一個緊急與非緊急案件及相
因警報)、屬於 BLS(初級救護服務,Basic Life 關條件的鳴動警報器與警示燈,需由當前的消防
Support)案件、消防栓漏水等。這樣的分級概念, 單位做縝密的規劃。
主要落實於第一時間的派遣員應於接獲報案電話 當前許多人迷思於「反應時間」的數據,認
時,依據民眾的報案內容決定案件的緊急性,當 為救護車從報案後越快到現場越好,表示有較好
出勤的人員到達現場時,再視狀況回報,如有需 的服務品質,然而參考有將案件分級的國家中,
要升等為緊急案件時,一併回報給後續支援的單 危急案件的反應時間約 8 至 10 分鐘,非危急案
位,並啟動為緊急狀況。 則定下較長的反應時間,有的甚至無硬性規定反
雖然,使用了警報器及警示燈,可以縮短到 應時間。在臺灣卻沒有這樣的等級區別,導致救
院的時間,但除了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心臟疾 護人員有出勤時間的急迫壓力。
病、氣道阻塞等這些有時間的急迫性外,時間對 此外,對於近年來臺灣已推動公共場所設有
緊急患者並沒有顯著的影響。另一方面,對骨折 AED 而言,已算逐漸普及化。1999 年佛羅里達
等需要固定的傷病患而言,若是行駛過快,遇到 州,所有的警車都配備了 AED,亦接受 4 小時以
道路顛簸或緊急煞車情況,反而不利患者的穩固 上的訓練課程,對於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的存活
性。 率由 9%提升至 17.2%。臺灣亦可多方參考改善
許多美國的消防單位在實施「最安靜」的政 策略,而非一味要求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
策後表示,顯著減少出勤途中的交通意外案件。
九、消防車車禍問題探討及建議做法
特別是 St. Louis 消防單位指出,在實施這個政策
的前幾年,交通意外案件減少超過 90%。而且 1. 問題
管轄區內民眾並沒有注意到他們的服務有所減 為了加快服務速度與便利,將部分設備放置
少。 於駕駛艙內,消防車的破壞工具、照明燈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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