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消防月刊-102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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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消防博物館」建於西元1937年,是保存最完善的專業消防建築物,館內規劃為寓教於樂的展覽空間。
公有古蹟和私有古蹟,其消防安全事務之管 見解,應以該委外團體之負責人為管理權人
理維護,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 較為妥適。
並得委任、委辦或委託其他機關、登記有案 至於私有古蹟若由古蹟所有人將管理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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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團體或個人辦理 。 護工作委託其他團體辦理時,其實際經營管
是以,古蹟之管理權人,公有古蹟依據 理權亦為委外團體所有,其管理權人理應由
上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及前揭實務對公部 該委外團體之負責人擔任,對於落實消防安
門營造務管理權人之解釋,其管理權人應 全管理顯然較為適當。
為管理使用機關或經該機關授權負責管理維
護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私有古蹟則為其所有 肆、管理權人之義務及罰則: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管理權人之義務:
惟尚有疑問者,現今實務上公有古蹟多
關於管理權人之義務,分別散見於消防
經管理使用機關授權民間團體負責管理維
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3
護,其實際經營管理權實為委外團體所有,
條,分別說明如下:
如臺台北市政府委外經營的西門紅樓及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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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
廬,此時倘仍以管理使用機關為管理權人,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
對於古蹟消防安全管理恐力有未殆。依本文
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
註20: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8 條及第20條。
註21: 參照消防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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