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消防月刊-102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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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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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                               上必要之業務。

                                                                                       25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危險物品管理義務 :
                  有關管理權人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                                依消防法第15條之規定,公共危險物
             義務,於99年5月19日修正為現有條文。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

             原有法條文字為「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                               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
             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                               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
             全設備」,對照新舊條文內容,新增「實際                               處理。若違反上開規定時,依據消防法第42
             支配管理」一語,本為管理權人之定義所涵                               條之規定,係以管理權人為處罰對象,故公
             括,新法又於第6條重複,實為贅文。                                 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管理權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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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 :                              其製造、儲存、搬運及場所之管理亦具有法
                  依消防法第6條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                            定之管理義務。
             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                               二、與管理權人有關之罰則

             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                                   倘管理權人違反上開義務,消防法分別
             果,依限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但11層                              於第35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及第
             以上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                               42條訂有相關罰則,分別說明如下:
             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                               (一)行政刑罰部分:
             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按消防法第35條規定:「依第6六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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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防焰物品之義務 :                                    一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
                  依消防法第11條,地面樓層達11層以                           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第4項所定應
             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

             之場所,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                               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
             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                               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之防焰物品。                                            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
             (四)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                              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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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 :                                       得併科新臺幣萬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                            金。」
             權人應遴派防火管理人(通常為管理或監督                                   所謂供營業使用場所,依據實務見解,
             層次幹部)接受消防機關或消防專業機構講                               係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

             習訓練16小時,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並                              條所列用途場所中,其有營業行為,提供不
                                                                                                      26
             由管理權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                               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 。
             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                               實務上原本常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判斷依


             註22: 參照消防法第7條及第9條。
             註23:參照消防法第11條。
             註24: 參照消防法第13條。
             註25: 參照消防法第15條。

             註26: 參照內政部消防署99年7月13日內授消字第0990823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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