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消防月刊-102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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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淺談











             消防法中管理權人之相關問題




             Brief Introduction to Problems Happening between Person with
             Management Rights in Fire Service Act


                                                                      圖 / 文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周科呈、簡子超






             壹、立法緣由及目的:                                      法例,引進防火管理制度。而「管理權人」這
                                                             名詞也正式在消防法中出現 ¹。
                  隨著社會變遷,自然環境氣候之改變,各
             種火災、水災、風災、震災、土石災害或危險
                                                             貳、管理權人之定義:
             物品爆炸、化學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頻

             傳,造成人員傷亡及鉅大財物損失,引起社會                                管理權人,依據消防法(下稱本法)第2
             大眾對公共安全及消防救災、緊急救護應變措                            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
             施之關切。現代消防工作內涵,從早期的現場                            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

             火災搶救,進而強調火災預防,並擴充多元而                            者,為其負責人。」依民國84年修法時內政委
             專業之任務,為因應公共安全之重要對策,內                            員會審查會議說明 ,本法管理權人可能為各該
             政部消防署於民國84年3月1日正式成立,並                           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修訂消防法。                                              本條文於修法當時,與會委員之討論重
                  該次修法重點為,配合消防專責機關之設                         點,多著重討論消防署之組織編制,針對管理

             立,調整官制、車輛、人力組織配置;建立消防                           權人之定義,修法機關並未就其定義進一步說
             專業技術人員制度;建立防焰、危險物品管理、                           明²,故實務在適用具體個案時,於認定及管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並參酌美日等國立                            理上常有困難,茲先就本條文定義相關問題分





             註1:消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立法院公報84卷46期2803號一冊,頁315。
             註2: 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內政及邊政、司法委員會審查「消防法修正草案」案第二次聯席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84卷40期2797號下冊,
                 頁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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