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消防月刊-102年2月號
P. 38

4
               述如下:                                              一詞多用於表示私法人 ,而「公法人」則另
                                                                              5
               一、 支配權及管理權各有歸屬時,管理權人                              用公法人一語 。如此,公法人之情形,反在
                    分為多人,事權不易統一:                                 本條定義之外。
                   法律上關於支配權及管理權,係兩種不                                 其次,「負責人」一詞,依據公司法之
                                                                     6
               同之概念。所謂支配權,係指權利之內容或                               規定 ,係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
               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                               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之權利。舉例而言,民法中的所有權即為支                               之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配權的一種。而管理權,係指管領及處理特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
               定事務之權限。因此在概念上,支配權所涵                               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公司

               蓋的範圍理應較管理權為廣。                                     負責人。故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之規
                   支配權及管理權各有歸屬的情形,甚為                             定,可能為當然負責人或職務負責人,就當
               常見。例如,科學園區將廠房出租予各廠                                然負責人而言,未必就場所管理實際參與。

               商,管理權屬園區管理局,而支配權則在各                                   而民法就法人部分,僅規定董事就法人
                                                                                       7
               廠商公司;又如連鎖經營的行業,總公司對直                              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因此,事實上法人
               營店有支配權,而管理權則在各直營店;或                               之董事是否可以逕而理解為其負責人,固有
               是辦公大樓所有人將各樓層分組予其他公司                               疑問;倘法人代表人與內部實際經營者不同
               等情形。                                              之情形時,對實務認定亦衍生困擾。例如,

                   在支配權及管理權各有歸屬的情況下,                             私立學校(其性質為財團法人)之代表人為
               可能形成所有人為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該校董事,負責學校重大事項決策,而校內
               之管理權人,使用權人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                               一般事務的經營管理卻多半由校長負責。若
                                                                            8
               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管理權人,在防火管                               按實務見解 ,係以董事為私立學校之管理
               理上形成多頭馬車,易造成管理上的問題。                               權人,惟董事就學校實際運作情形未必全盤
               二、 有關法人以負責人為其管理權人之問                               了解,如此可能造成防火管理的運作流於形
                    題:                                           式,無法落實。
                   本條就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為                                 實務上之判斷標準,則係先就建築物所

               法人之情形,規定以負責人為管理權人。此                               有權是否區分予以分別,再按各該建築物管
                                                                                  9
               處在用語上有若干問題。                                       理權歸屬予以判斷 ;若建築物之使用及管理
                   所謂法人,定義上有廣義、狹義之分。                             體系分離時 ,則分別依其管理人或使用人判

               廣義而言,係指公法人及私法人;狹義之法人                              斷,茲分述如下:
               係私法人³。一般在法條之用語上,「法人」                              一、 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為


               註3:參照民法關於「法人」一節。
               註4: 如土地稅法第28-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2條、人民團體法第41條。
               註5:如水土保持法第5條、第6條、水利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

               註6: 參照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
                   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註7:參照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註8:參照內政部消防署97年3月20日內授消字第0970821518號函。
               註9:參照內政部消防署96年7月16日消署預字第0960500439號函。

         36   Fire  Safety  Monthly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