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消防月刊-102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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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如下: 一詞多用於表示私法人 ,而「公法人」則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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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支配權及管理權各有歸屬時,管理權人 用公法人一語 。如此,公法人之情形,反在
分為多人,事權不易統一: 本條定義之外。
法律上關於支配權及管理權,係兩種不 其次,「負責人」一詞,依據公司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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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之概念。所謂支配權,係指權利之內容或 規定 ,係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
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 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之權利。舉例而言,民法中的所有權即為支 之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配權的一種。而管理權,係指管領及處理特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
定事務之權限。因此在概念上,支配權所涵 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公司
蓋的範圍理應較管理權為廣。 負責人。故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之規
支配權及管理權各有歸屬的情形,甚為 定,可能為當然負責人或職務負責人,就當
常見。例如,科學園區將廠房出租予各廠 然負責人而言,未必就場所管理實際參與。
商,管理權屬園區管理局,而支配權則在各 而民法就法人部分,僅規定董事就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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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公司;又如連鎖經營的行業,總公司對直 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因此,事實上法人
營店有支配權,而管理權則在各直營店;或 之董事是否可以逕而理解為其負責人,固有
是辦公大樓所有人將各樓層分組予其他公司 疑問;倘法人代表人與內部實際經營者不同
等情形。 之情形時,對實務認定亦衍生困擾。例如,
在支配權及管理權各有歸屬的情況下, 私立學校(其性質為財團法人)之代表人為
可能形成所有人為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該校董事,負責學校重大事項決策,而校內
之管理權人,使用權人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 一般事務的經營管理卻多半由校長負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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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管理權人,在防火管 按實務見解 ,係以董事為私立學校之管理
理上形成多頭馬車,易造成管理上的問題。 權人,惟董事就學校實際運作情形未必全盤
二、 有關法人以負責人為其管理權人之問 了解,如此可能造成防火管理的運作流於形
題: 式,無法落實。
本條就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為 實務上之判斷標準,則係先就建築物所
法人之情形,規定以負責人為管理權人。此 有權是否區分予以分別,再按各該建築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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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在用語上有若干問題。 理權歸屬予以判斷 ;若建築物之使用及管理
所謂法人,定義上有廣義、狹義之分。 體系分離時 ,則分別依其管理人或使用人判
廣義而言,係指公法人及私法人;狹義之法人 斷,茲分述如下:
係私法人³。一般在法條之用語上,「法人」 一、 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為
註3:參照民法關於「法人」一節。
註4: 如土地稅法第28-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2條、人民團體法第41條。
註5:如水土保持法第5條、第6條、水利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
註6: 參照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
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註7:參照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註8:參照內政部消防署97年3月20日內授消字第0970821518號函。
註9:參照內政部消防署96年7月16日消署預字第09605004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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