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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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現行國搜中心搜救支援調度任務之機制, 等)及有關縣市政府。
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空難事故發生後,現場可能造成大量傷
患、大量罹難者、失蹤、火災及大量屍塊散落
一、 航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
程序: 物等災難,應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適當
(一)災情查證及評估: 搜救機(艦、人員)於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搶
國搜中心獲報有航空器失事通報後,應立 救可能之生還者,並以通報事故地點為第一時
即查明航空器所屬機關、編號、機型、失事時 間救援範圍,後續得依交通部中央災害應變中
間、位置、失事概況及初步傷亡狀況,另交通 心、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官評估後劃定災害
部及民航局獲悉發生或疑似發生飛航事故時, 範圍。
應即依通報程序報告(行政院長),並立即 (二)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及下達命令:
將事故之資訊通報中央各部會(國搜中心、內 搜救官即會同各部會協調官,依據交通
政部、國防部、海巡署、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
▲國軍執行海上吊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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