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P. 14

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現行國搜中心搜救支援調度任務之機制,                           等)及有關縣市政府。

             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空難事故發生後,現場可能造成大量傷

                                                               患、大量罹難者、失蹤、火災及大量屍塊散落
             一、 航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
                  程序:                                          物等災難,應以快速就近之原則,調派適當

             (一)災情查證及評估:                                       搜救機(艦、人員)於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搶

                  國搜中心獲報有航空器失事通報後,應立                           救可能之生還者,並以通報事故地點為第一時
             即查明航空器所屬機關、編號、機型、失事時                              間救援範圍,後續得依交通部中央災害應變中

             間、位置、失事概況及初步傷亡狀況,另交通                              心、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官評估後劃定災害

             部及民航局獲悉發生或疑似發生飛航事故時,                              範圍。
             應即依通報程序報告(行政院長),並立即                               (二)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及下達命令:

             將事故之資訊通報中央各部會(國搜中心、內                                  搜救官即會同各部會協調官,依據交通

             政部、國防部、海巡署、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




















































                                                  ▲國軍執行海上吊掛情形



                                                                                                              11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