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P. 15
▲空勤總隊與海巡署共勤人員執行海上吊掛情形
揮官劃定之災害範圍,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 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
畫,計畫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視實際情況下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
令消防、警察、海巡、空勤總隊或國軍相關人 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力、機(艦)先行至目標區搜救;命令內容包
二、 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
括:申請單位及聯絡人、執行搜救地點及識別 序:
特徵(座標)、概要失事情況、搜救人力及機 (一)災情查證及評估:
(艦)數量、聯絡人員電話或通信頻率、報到 當海岸電臺、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漁業電
單位(現場指揮官)、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待 臺等單位收到海難遇險警報訊息時,應立即查
救者數量及安全提示等相關資料。 證確認後轉報海巡機關處理,海巡署若需國搜
(三)追蹤管制及陳報: 中心調度支援搜救,應通報國搜中心。國搜中
各執行單位出勤搜救後,搜救官及各部會 心獲報後,立即盡可能查明下列事實(必要時
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救 不待所有資料查明即得派遣):
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 1. 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電
蹤、管制,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 話號碼。
任務完成為止。此外,應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 2. 遇難船國籍、船舶所有人、代理人、船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