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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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總隊與海巡署共勤人員執行海上吊掛情形




               揮官劃定之災害範圍,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                               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

               畫,計畫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視實際情況下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

               令消防、警察、海巡、空勤總隊或國軍相關人                              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力、機(艦)先行至目標區搜救;命令內容包
                                                                 二、 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
               括:申請單位及聯絡人、執行搜救地點及識別                                   序:

               特徵(座標)、概要失事情況、搜救人力及機                              (一)災情查證及評估:

               (艦)數量、聯絡人員電話或通信頻率、報到                                  當海岸電臺、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漁業電
               單位(現場指揮官)、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待                              臺等單位收到海難遇險警報訊息時,應立即查

               救者數量及安全提示等相關資料。                                   證確認後轉報海巡機關處理,海巡署若需國搜

               (三)追蹤管制及陳報:                                       中心調度支援搜救,應通報國搜中心。國搜中
                   各執行單位出勤搜救後,搜救官及各部會                            心獲報後,立即盡可能查明下列事實(必要時

               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救                              不待所有資料查明即得派遣):

               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                              1. 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電
               蹤、管制,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                               話號碼。

               任務完成為止。此外,應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                              2. 遇難船國籍、船舶所有人、代理人、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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