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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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噸位、船長姓名、聯絡電話。 往救護。
3. 遇難原因、時間、位置(海域或經緯度)、 (三)追蹤管制及陳報:
航向及航速。 各執行單位出勤搜救後,搜救官及各部會
4. 待救乘客、傷患病情、船員人數及其國籍。 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救
5. 船身顏色、長度、總噸位、船種、特徵及標 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
誌。 蹤、管制,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
6. 需要何種支援(含人員、裝備及器材)。 任務完成為止。此外,應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
7.已採取之救援措施。 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
船舶事故發生後,應於第一時間搶救生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
還者,有立即性之生命危害案件者,派遣最快 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速、最有效之資源前往救援,並以通報事故地 (四)其他重要規定:
點為第一時間救援範圍,後續海空搜尋範圍依 海上傷(病)患之後送,無急迫性應以
交通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海巡署劃定搜救區 「船艦救援為主、空中救援為輔」、「白天救
域執行搜救。另為避免二次災害,應通知相關 援為主、夜間救援為輔」等原則執行海上救援
業管單位避免油污、影響航道安全或其他災害 任務。
的發生。 另外(離)島地區或於周邊海域作業之船
(二)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及下達命令: 舶,如須執行夜間海上傷(病)患後送時,應
搜救官應會同各部會協調官,研擬搜救 由船艦載運至就近港口或具夜間起降場及助導
支援調度計畫,適時派遣適當搜救資源前往失 航設施之機場後,再由空中執行運送為原則,
事地點救援;後續並依據海巡署劃定之搜索區 以維安全。
域,持續調度搜救資源搜救。 另遇難船舶船員(或海上緊急傷病患)由
搜救命令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及聯絡人、 救難機、艦自海上救起後,原則先送至就近機
執行搜救地點及識別特徵(座標)、遇難船 場(港口),由當地救護車就近送醫治療,後
名、噸位、特徵(傷患情況)、搜救人力及機 續身分查驗、入境、住院安排、監護與善後處
(艦)數量、聯絡人員電話或通信頻率、報到 理等問題則由海巡署通知相關權責單位依海難
單位(現場指揮官)、待救者數量及安全提示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等有關資料。
三、 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及
下達命令時應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預 移植器官空中運送支援調度程序:
備充足之備用資源,如果遇難船艦位置無法確 (一)災情查證及評估:
定,應先派機(艦)至目標區搜索,等待發現 申請單位處理緊急傷(病)患救護需空中
目標後,再執行搜救;遇難位置如在直升機航 支援或申請移植器官空中緊急運送時(依「救
程以外,則通知海巡署及國防部派遣搜救艦前 護直升機管理辦法」第2條中之空中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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