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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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噸位、船長姓名、聯絡電話。                                   往救護。

             3. 遇難原因、時間、位置(海域或經緯度)、                            (三)追蹤管制及陳報:

               航向及航速。                                              各執行單位出勤搜救後,搜救官及各部會
             4. 待救乘客、傷患病情、船員人數及其國籍。                            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救

             5. 船身顏色、長度、總噸位、船種、特徵及標                            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

               誌。                                              蹤、管制,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
             6. 需要何種支援(含人員、裝備及器材)。                             任務完成為止。此外,應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

             7.已採取之救援措施。                                       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

                  船舶事故發生後,應於第一時間搶救生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

             還者,有立即性之生命危害案件者,派遣最快                              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速、最有效之資源前往救援,並以通報事故地                              (四)其他重要規定:

             點為第一時間救援範圍,後續海空搜尋範圍依                                  海上傷(病)患之後送,無急迫性應以

             交通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海巡署劃定搜救區                              「船艦救援為主、空中救援為輔」、「白天救
             域執行搜救。另為避免二次災害,應通知相關                              援為主、夜間救援為輔」等原則執行海上救援

             業管單位避免油污、影響航道安全或其他災害                              任務。

             的發生。                                                  另外(離)島地區或於周邊海域作業之船
             (二)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及下達命令:                               舶,如須執行夜間海上傷(病)患後送時,應

                  搜救官應會同各部會協調官,研擬搜救                            由船艦載運至就近港口或具夜間起降場及助導

             支援調度計畫,適時派遣適當搜救資源前往失                              航設施之機場後,再由空中執行運送為原則,

             事地點救援;後續並依據海巡署劃定之搜索區                              以維安全。
             域,持續調度搜救資源搜救。                                         另遇難船舶船員(或海上緊急傷病患)由

                  搜救命令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及聯絡人、                           救難機、艦自海上救起後,原則先送至就近機

             執行搜救地點及識別特徵(座標)、遇難船                               場(港口),由當地救護車就近送醫治療,後
             名、噸位、特徵(傷患情況)、搜救人力及機                              續身分查驗、入境、住院安排、監護與善後處

             (艦)數量、聯絡人員電話或通信頻率、報到                              理等問題則由海巡署通知相關權責單位依海難

             單位(現場指揮官)、待救者數量及安全提示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等有關資料。
                                                               三、 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及
                  下達命令時應派遣足夠之搜救資源,預                                 移植器官空中運送支援調度程序:

             備充足之備用資源,如果遇難船艦位置無法確                              (一)災情查證及評估:
             定,應先派機(艦)至目標區搜索,等待發現                                  申請單位處理緊急傷(病)患救護需空中

             目標後,再執行搜救;遇難位置如在直升機航                              支援或申請移植器官空中緊急運送時(依「救

             程以外,則通知海巡署及國防部派遣搜救艦前                              護直升機管理辦法」第2條中之空中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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