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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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任務。                                              (申請)單位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

               (七) 配合交通部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航                            器申請表」,經由各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

                     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序:                           查後,向空勤總隊申請,若空勤總隊無法執行
                   於第4章第1節航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                           時,則通報國搜中心轉請國防部支援。

               援調度程序中之查證、評估與分析災害範圍及                              (十) 修訂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及其他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等階段中納入交通部空                                    重大災害事故之緊急救援支援調度程
               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相關規定。                                         序:

               (八) 配合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                                 申請程序均配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

                     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序:                           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而修訂,由各需求

                   於第4章第2節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                            (申請)單位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
               援調度程序中之查證、評估與分析災害範圍及                              器申請表」,經由各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等階段中納入交通部海                              查後,向空勤總隊申請,若空勤總隊無法執行

               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相關規定,並考量夜間                              時,則通報國搜中心轉請國防部支援。
               海上搜救之高風險性,於一般規定中增訂海上                              (十一) 配合各搜救執行單位規定修訂搜救機

               傷(病)患之後送救援任務無急迫性應依「船                                      (艦)天氣限制表:依國防部、空勤

               艦救援為主、空中救援為輔」、「白天救援為                                      總隊及海巡署之相關規定,修正搜救
               主、夜間救援為輔」等原則執行。                                           機、艦出勤天氣限制標準,以維護搜

                   另遇難船員或傷(病)患之到岸之後續處                                    救機、艦及執行人員之安全。

               理,除需由救護車送醫者外,後續身分查驗、

               入境、住院安排、監護與善後處理等問題則由                              肆、 現行國搜中心搜救支援調度之
                                                                      機制:
               海巡署通知相關權責單位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
                                                                     國搜中心作業手冊於101年7月2日由行政
               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院核定生效後,即函頒各相關部會配合執行,
               (九) 修訂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及
                                                                 歷經2年4個月國搜中心法制化之過程終告完
                     移植器官空中運送支援調度程序之適用
                                                                 成,除順利訂定國搜中心法源依據、確立組織
                     範圍與申請程序:
                                                                 定位層級及建置專責充足人力外,並配合政府
                   明確律定本節適用範圍係指救護直升機管
               理辦法第2條之空中緊急救護及移植器官之空                              組織再造調整編組成員、明確律定統籌搜救資
                                                                 源、順遂搜救申請支援調度程序、釐清納編機
               中運送;海上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則適用於

               第4章第2節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的                             關權責分工與輪值人員工作職掌及修正原作業
                                                                 手冊中模糊之處等,奠定國搜中心自「八掌溪
               程序。
                   另申請程序配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事件」事件後開創國家搜救機制之歷史定位,
                                                                 符合政府快速效率之搜救要求及全民期待。
               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修訂,由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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