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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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任務。 (申請)單位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
(七) 配合交通部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航 器申請表」,經由各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
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序: 查後,向空勤總隊申請,若空勤總隊無法執行
於第4章第1節航空器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 時,則通報國搜中心轉請國防部支援。
援調度程序中之查證、評估與分析災害範圍及 (十) 修訂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及其他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等階段中納入交通部空 重大災害事故之緊急救援支援調度程
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相關規定。 序:
(八) 配合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 申請程序均配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
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序: 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而修訂,由各需求
於第4章第2節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 (申請)單位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
援調度程序中之查證、評估與分析災害範圍及 器申請表」,經由各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等階段中納入交通部海 查後,向空勤總隊申請,若空勤總隊無法執行
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相關規定,並考量夜間 時,則通報國搜中心轉請國防部支援。
海上搜救之高風險性,於一般規定中增訂海上 (十一) 配合各搜救執行單位規定修訂搜救機
傷(病)患之後送救援任務無急迫性應依「船 (艦)天氣限制表:依國防部、空勤
艦救援為主、空中救援為輔」、「白天救援為 總隊及海巡署之相關規定,修正搜救
主、夜間救援為輔」等原則執行。 機、艦出勤天氣限制標準,以維護搜
另遇難船員或傷(病)患之到岸之後續處 救機、艦及執行人員之安全。
理,除需由救護車送醫者外,後續身分查驗、
入境、住院安排、監護與善後處理等問題則由 肆、 現行國搜中心搜救支援調度之
機制:
海巡署通知相關權責單位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
國搜中心作業手冊於101年7月2日由行政
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院核定生效後,即函頒各相關部會配合執行,
(九) 修訂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及
歷經2年4個月國搜中心法制化之過程終告完
移植器官空中運送支援調度程序之適用
成,除順利訂定國搜中心法源依據、確立組織
範圍與申請程序:
定位層級及建置專責充足人力外,並配合政府
明確律定本節適用範圍係指救護直升機管
理辦法第2條之空中緊急救護及移植器官之空 組織再造調整編組成員、明確律定統籌搜救資
源、順遂搜救申請支援調度程序、釐清納編機
中運送;海上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則適用於
第4章第2節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的 關權責分工與輪值人員工作職掌及修正原作業
手冊中模糊之處等,奠定國搜中心自「八掌溪
程序。
另申請程序配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事件」事件後開創國家搜救機制之歷史定位,
符合政府快速效率之搜救要求及全民期待。
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修訂,由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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