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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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移植器官之空中運送),應依「內政部空中                              (二) 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及下達命令:

               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申請空                                  依據申請地點之距離、降落場地之情況、

               中支援。若空勤總隊無法執行時,通報國搜中                              機(艦)性能、搜救單位能力,研擬搜救支援
               心轉請國防部支援。若緊急傷(病)患所在位                              調度計畫陳報主任核定後,下令實施。

               置或高度明顯為空勤總隊無法執行,得通報國                                  命令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及聯絡人、執

               搜中心轉請國防部支援。                                       行搜救地點及識別特徵(座標)、傷患姓名、
                   國搜中心接獲空中緊急傷(病)患空中緊                            人數、傷勢(病況)、降落地點及隨機人員姓

               急救護及移植器官空中運送申請後,應查明下                              名、搜救人力與機(艦)數量、聯絡人員電話

               列事項:                                              或通信頻率及安全提示等。

               1. 申請人單位、職稱、姓名及審核人單位職                             (三)追蹤管制及陳報:
                 稱、姓名(含醫療單位證明)。                                      各執行單位出勤搜救後,搜救官及各部會

               2. 傷(病)患人員服務單位、職稱、姓名、人                            協調官應適時向所屬搜救單位查詢並掌握搜救

                 數、病況或器官種類、數量。                                   狀況;對派遣之搜救機(艦、人員)應保持追
               3. 隨機(艦)看護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蹤、管制,並掌握搜救機(艦、人員)位置至

                 號。                                              任務完成為止。此外,應彙整各項有關任務之

               4.欲運送至何醫院(起降場或機場)。                                通報,適時將最新資料陳報國搜中心主任,並
               5. 起飛(航)基地、航路及目的地之預報天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通報

                 氣。                                              相關機關及申請機關。


                                                   國軍執行緊急傷患運送任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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