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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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C、 依「礦山保安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獲
選之保安管理人(抑或依同條文第1項
規定獲選之保安統籌者)。
D、 從事中央或地方縣市消防事務之職員,
四 且曾擔任一年以上管理或監督職務者。
、 E、 警察官或符合相關資格之警察職員,且
人 曾擔任三年以上管理或督導職務者。
員 F、 建築監工或具備一級建築師執照資格、
管 同時擁有一年以上防火/防災管理實務
理 經驗者。
G、 市鎮村之消防班成員、且曾擔任三年以
上管理或監督職務者。
H、 符合前述各號之資格、且經消防廳長官
指派者。
業者選任保安監督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 三、工作項目:
責其制定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執行 日本防災管理人及我國防火管理人,皆
及監督有關安全管理相關事項。 係由管理權人遴用之,並由其制定消防防護
(二)設置場所: 計畫,依規定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並依
經比較日本「防災管理」及我國「防 該計畫執行相關必要業務。有關法規規定摘
火管理」所需施行的場所,其類別因國情 述如下:
不同所以略有差異外,大部分項目是類似
日本:
的。不同處在於: (一) 查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48條」規
日本: 定,防災管理人在執行防災管理業
因近年大規模場所及高層建築物成 務時,得向該防災對象物的具有管
長快速,容納人數較多,地震時避難逃 理全員者要求指示,確實執行其職
生不易,因此符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務。另依總務省令之規定,防災管
條件之大規模場所及高層建築物需執行 理人須就建築物特性策訂防災管理
防災管理制度。(場所分類表如表3) 相關之消防防護計畫,並遵照計畫
我國: 內容定期地實施避難逃生訓練。
除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 (二) 另「消防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8第
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施行「防火管 1項第1款規定,消防防護計畫中有
理」制度外,另於「強化防火管理制度 關防災管理基本事項如下:
指導綱領」中,亦規定實施防火管理場 1、自衛消防組織相關規定。
所,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範圍者宜遴用核 2、 逃生出口、逃生路徑之管理維護
心要員之規定。 及規劃。
3、建築物容納人數之監控及管理。
4、防災管理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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