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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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C、 依「礦山保安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獲
                               選之保安管理人(抑或依同條文第1項
                               規定獲選之保安統籌者)。
                           D、 從事中央或地方縣市消防事務之職員,
                四              且曾擔任一年以上管理或監督職務者。
                、          E、 警察官或符合相關資格之警察職員,且
                人             曾擔任三年以上管理或督導職務者。
                員          F、 建築監工或具備一級建築師執照資格、
                管             同時擁有一年以上防火/防災管理實務
                理             經驗者。
                           G、 市鎮村之消防班成員、且曾擔任三年以
                               上管理或監督職務者。
                           H、 符合前述各號之資格、且經消防廳長官
                               指派者。


                 業者選任保安監督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                            三、工作項目:

                 責其制定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執行                                  日本防災管理人及我國防火管理人,皆
                 及監督有關安全管理相關事項。                                  係由管理權人遴用之,並由其制定消防防護


               (二)設置場所:                                          計畫,依規定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並依
                     經比較日本「防災管理」及我國「防                            該計畫執行相關必要業務。有關法規規定摘

                 火管理」所需施行的場所,其類別因國情                              述如下:

                 不同所以略有差異外,大部分項目是類似
                                                                  日本:
                 的。不同處在於:                                         (一) 查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48條」規

                   日本:                                                   定,防災管理人在執行防災管理業

                         因近年大規模場所及高層建築物成                                 務時,得向該防災對象物的具有管
                    長快速,容納人數較多,地震時避難逃                                    理全員者要求指示,確實執行其職

                    生不易,因此符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務。另依總務省令之規定,防災管

                    條件之大規模場所及高層建築物需執行                                    理人須就建築物特性策訂防災管理

                    防災管理制度。(場所分類表如表3)                                    相關之消防防護計畫,並遵照計畫
                   我國:                                                   內容定期地實施避難逃生訓練。

                         除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                           (二) 另「消防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8第

                    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施行「防火管                                    1項第1款規定,消防防護計畫中有
                    理」制度外,另於「強化防火管理制度                                    關防災管理基本事項如下:

                    指導綱領」中,亦規定實施防火管理場                                    1、自衛消防組織相關規定。

                    所,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範圍者宜遴用核                                    2、 逃生出口、逃生路徑之管理維護
                    心要員之規定。                                                 及規劃。
                                                                         3、建築物容納人數之監控及管理。
                                                                         4、防災管理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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