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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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A、自衛消防編組相關。 8、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
B、逃生門、逃生路徑之管理維護及規劃。 所引發之火災。
C、建築物容納人數之管理。 9、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D、逃生訓練等防災管理訓練。 10、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E、與其他災管理相關機構間之聯繫協調。 11、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
F、依據訓練結果制定或修正消防計畫。 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
G、 上述以外之建築物防災管理相關必要事 電情形。
項。 12、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2) 同法施行令第45條第1號中所列出之災情(以
下各號特別指「地震」所造成者)減輕對策如
下:
A、 預設地震發生時,建築物內人員之受災情
三
形,並事先擬定相關對策。
、
B、 為減輕建築物於地震中所遭受的衝擊,而
工
事先進行建築結構等之檢驗查核。
作
C、 為減輕建築物於地震中所遭受的衝擊,而
項
進行設備機材等之檢查稽核。
目
D、 防範家具、重物等於地震中掉落、倒塌或
位移。
E、 地震時之通報聯繫、避難疏導、搶救、救
護等減輕災情之必要措施。
F、 上述以外之減輕建築物受災程度等必要措
施。
(3) 同法施行令第45條第一項第2款中所列出之災
情減輕對策如下:
A、 令第45條第一項第2款中所規定之災時通
報聯繫及避難疏導相關事宜。
B、 除上述內容外,其他規定於令第45條第1
項第2款之建築物災情減輕對策。
有關消防法施行令第47條及施行規則第51條之5規 我國就「防火管理人」資格規定,為管理或監督層
定: 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
1、 日本「防災管理人」應為對該防災管理對象物具 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有管理監督責任者,其選任資格大致如下: 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1) 已參加並通過甲種防火管理初階講習及防災
管理初階講習者。
(2) 已參加並通過大學或相關高等專門學校(相
當於原本國內的五專)所開設之防災相關學
科或課程(需經總務大臣認證核可),具備
四
1年以上防火管理實務經驗者及參加並通過
、
防災管理初階講習或具備1年以上之防災管
人
理實務經驗者。
員
(3) 須為市町村之消防職員,且曾擔任一年以上
管
管理監督職位者。
理
(4) 符合前三號所述之資格者,且具備「消防法
施行規則」第51條之5所訂之防災管理相關
學識經驗者。列述如下:
A、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項所認
可之安全管理人。
B、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被選任為
危險物保安監督人、且獲頒甲種危險物
處置或使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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