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P. 48

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A、自衛消防編組相關。                         8、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
                             B、逃生門、逃生路徑之管理維護及規劃。                    所引發之火災。
                             C、建築物容納人數之管理。                       9、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D、逃生訓練等防災管理訓練。                      10、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E、與其他災管理相關機構間之聯繫協調。                 11、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
                             F、依據訓練結果制定或修正消防計畫。                      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
                             G、 上述以外之建築物防災管理相關必要事                    電情形。
                                項。                               12、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2) 同法施行令第45條第1號中所列出之災情(以
                           下各號特別指「地震」所造成者)減輕對策如
                           下:
                           A、 預設地震發生時,建築物內人員之受災情
                 三
                              形,並事先擬定相關對策。
                 、
                           B、 為減輕建築物於地震中所遭受的衝擊,而
                 工
                              事先進行建築結構等之檢驗查核。
                 作
                           C、 為減輕建築物於地震中所遭受的衝擊,而
                 項
                              進行設備機材等之檢查稽核。
                 目
                           D、 防範家具、重物等於地震中掉落、倒塌或
                              位移。
                           E、 地震時之通報聯繫、避難疏導、搶救、救
                              護等減輕災情之必要措施。
                           F、 上述以外之減輕建築物受災程度等必要措
                              施。
                      (3) 同法施行令第45條第一項第2款中所列出之災
                           情減輕對策如下:
                           A、 令第45條第一項第2款中所規定之災時通
                              報聯繫及避難疏導相關事宜。
                           B、 除上述內容外,其他規定於令第45條第1
                              項第2款之建築物災情減輕對策。
                      有關消防法施行令第47條及施行規則第51條之5規 我國就「防火管理人」資格規定,為管理或監督層
                      定:                                         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
                      1、 日本「防災管理人」應為對該防災管理對象物具 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有管理監督責任者,其選任資格大致如下:                     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1) 已參加並通過甲種防火管理初階講習及防災
                             管理初階講習者。
                        (2) 已參加並通過大學或相關高等專門學校(相
                             當於原本國內的五專)所開設之防災相關學
                             科或課程(需經總務大臣認證核可),具備
                 四
                             1年以上防火管理實務經驗者及參加並通過
                 、
                             防災管理初階講習或具備1年以上之防災管
                 人
                             理實務經驗者。
                 員
                        (3) 須為市町村之消防職員,且曾擔任一年以上
                 管
                             管理監督職位者。
                 理
                        (4) 符合前三號所述之資格者,且具備「消防法
                             施行規則」第51條之5所訂之防災管理相關
                             學識經驗者。列述如下:
                             A、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項所認
                                可之安全管理人。
                             B、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被選任為
                                危險物保安監督人、且獲頒甲種危險物
                                處置或使用資格者。




         46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