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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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日本「防災管理」及我國「防火管理」現行制度之比較

                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一    (一)消防法(第36條)。                              我國「防火管理」相關規定:
                 、    (二)消防法施行令(第45~49條)。                        (一)消防法(第13條)。
                 法    (三)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1條之4~第51條之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16條)。
                 令         19)。                                  (三)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依                                               (四) 共同防火管理(內政部87年9月2日台(87)
                 據                                                     內消字第8774650號)。
                                                                 (五)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二    (一)災害
                 、
                      (消防法施行令第45條)                               (消防法第13條)
                 設
                      1、地震。                                      火災
                 置
                      2、 毒性物質散發或其他經總務省令所規定原因所導 (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標
                         致之特殊災害。(毒化物、生化毒氣、輻射物外  地震及其他災害
                 準
                         洩超標所造成的傷害)
                      (二)設置場所

                      依據消防法施行令第4條之2之4,有關應實施防災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應實施「防火管
                      管理制度之場所範圍如下:(詳如表3)                         理制度」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
                      1、 表3第(1)項~第(4)項、第(5)項-A、 圍如下:
                         第(6)項~第(12)項、第(13)項-A、第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
                         (15)項、第(17)項中所述之防火對象物,                     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
                         且其須符合以下條件:                                 暖。
                        (1) 地面層以上,11層樓以上之防火對象物,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                        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
                        (2) 地面層以上,5層樓以上、10層樓以下之                     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
                             防火對象物,總樓地板面積大於2萬平方公                    (廊)。
                             尺。                                  3、 觀光旅館、旅館。
                        (3) 地面層以上,4層樓以下之防火對象物,且 4、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萬平方公尺。                        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2、 表3第(16)項所列之防火對象物中,符合以下 5、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條件者: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1) 地面層以上,11層樓以上之防火對象物, 7、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
                             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班或訓練。
                             A、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樓 8、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
                                層數在11層樓以上,部分或全體樓地板                  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面積共計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B、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所                  (1)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鐵路
                                有之樓層數皆在10層以下、或部分或                       與捷運共構車站。
                                全體之樓層數在5層樓以上,10層樓以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之供公
                                下,樓地板面積共計2萬平方公尺以上                       眾使用場所:
                                者。                                      A、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
                             C、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樓                           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層數在4層以下,樓地板面積共計5萬                       B、 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
                                平方公尺以上者。                                    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2) 地面層以上,介於5~10層樓之防火對象                         C、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
                             物,符合下列條件者:                                     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A、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部                       D、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
                                分或全體樓層在5層以上,且總樓地板                           啡廳。
                                面積大於2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E、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
                                                                            書館、博物館。
                                                                        F、捷運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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