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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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日本「防災管理」及我國「防火管理」現行制度之比較
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一 (一)消防法(第36條)。 我國「防火管理」相關規定:
、 (二)消防法施行令(第45~49條)。 (一)消防法(第13條)。
法 (三)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1條之4~第51條之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16條)。
令 19)。 (三)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依 (四) 共同防火管理(內政部87年9月2日台(87)
據 內消字第8774650號)。
(五)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二 (一)災害
、
(消防法施行令第45條) (消防法第13條)
設
1、地震。 火災
置
2、 毒性物質散發或其他經總務省令所規定原因所導 (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標
致之特殊災害。(毒化物、生化毒氣、輻射物外 地震及其他災害
準
洩超標所造成的傷害)
(二)設置場所
依據消防法施行令第4條之2之4,有關應實施防災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應實施「防火管
管理制度之場所範圍如下:(詳如表3) 理制度」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
1、 表3第(1)項~第(4)項、第(5)項-A、 圍如下:
第(6)項~第(12)項、第(13)項-A、第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
(15)項、第(17)項中所述之防火對象物, 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
且其須符合以下條件: 暖。
(1) 地面層以上,11層樓以上之防火對象物,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 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
(2) 地面層以上,5層樓以上、10層樓以下之 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 、酒店
防火對象物,總樓地板面積大於2萬平方公 (廊)。
尺。 3、 觀光旅館、旅館。
(3) 地面層以上,4層樓以下之防火對象物,且 4、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萬平方公尺。 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2、 表3第(16)項所列之防火對象物中,符合以下 5、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條件者: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1) 地面層以上,11層樓以上之防火對象物, 7、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
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班或訓練。
A、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樓 8、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
層數在11層樓以上,部分或全體樓地板 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面積共計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B、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所 (1)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鐵路
有之樓層數皆在10層以下、或部分或 與捷運共構車站。
全體之樓層數在5層樓以上,10層樓以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之供公
下,樓地板面積共計2萬平方公尺以上 眾使用場所:
者。 A、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
C、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樓 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層數在4層以下,樓地板面積共計5萬 B、 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
平方公尺以上者。 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2) 地面層以上,介於5~10層樓之防火對象 C、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
物,符合下列條件者: 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A、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部 D、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
分或全體樓層在5層以上,且總樓地板 啡廳。
面積大於2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E、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
書館、博物館。
F、捷運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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