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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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表一第(1)項至第(4)項、第(5)項-A、第(6)項至第(12)項、第(13)項-A、第(15)項及第(17)項所

                         列防火對象物(以下稱「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中,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甲:地下樓層除外樓層數為11層以上的防火對象物中,總樓地板面積為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乙:地下樓層除外樓層數為5層以上10層以下的防火對象物中,總樓地板面積為2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丙:地下樓層除外樓層數為4層以下的防火對象物中,總樓地板面積為5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 第一(16)項所列防火對象物(僅限於存在有供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者。)中,符
                         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甲:地下樓層除外樓層數為11層以上的防火對象物中,以下所列者:
                           (甲) 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其全部或一部分存在於11階以上的防火對象物

                                中,該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合計為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乙) 供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的全部在10樓以下的樓層,且該部分的全部或一
                                部分在5樓以上10樓以下樓層之防火對象物中,該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合計為2萬平方公尺以上
                                者。

                           (丙) 供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的全部在4樓以下樓層的防火對象物中,該部分
                                的樓地板面積合計為5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乙:地下樓層除外樓層數為5層以上10層以下的防火對象物中,以下所列者:
                           (甲) 供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在5樓以上樓層之防火對象物

                                中,該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合計為2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乙) 供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的全部在4樓以下樓層之防火對象物中,該部分
                                的樓地板面積合計為5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丙: 地下樓層除外的樓層數為4層以下之防火對象物中,供自衛消防組織設置防火對象物之用的部分

                            的樓地板面積合計為5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附表第一(16-2)項所列防火對象物中,總樓地板面積為1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5、 與其他災害管理相關機構間之聯                                 3、 為減輕建築物於地震中所遭受的

                             繫協調。                                             衝擊,而進行設備機材等之檢查
                         6、 依據訓練結果制定或修正該消防                                    稽核。
                             計畫。                                           4、 防範家具、重物等於地震中掉

                         7、其他防災管理相關必要事項。                                      落、倒塌或位移。
                             又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前項                                5、 地震時之通報聯繫、避難疏導、
                                                                              搶救、救護等減輕災情之必要措
                         有關防災管理規定外,亦增列有關
                                                                              施。
                         地震之減災對策:
                                                                           6、 上述以外之減輕建築物受災程度
                         1、 預設地震發生時,建築物內人員                                    等必要措施。
                             之受災情形,並事先擬定相關對
                                                                       另同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10第1項規
                             策。
                                                                  定,防災管理人在策訂消防計畫時,須將下
                         2、 為減輕建築物於地震中所遭受的
                             衝擊,而事先進行建築結構等之                       述自衛消防編組相關業務項目編寫於該計畫

                             檢驗查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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