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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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項目 日本「防災管理人」 我國現行「防火管理」制度
二 B、 設有自衛消防編組之防火對象物中,部 G、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 養 護 機 構 、 安 養 機
、 分或全體樓層在4層以下,且總樓地板 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
設 面積大於5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臨 時 照 顧 、 短 期 保 護 及 安 置 使 用
置 (3) 地面層以上,4層以下之防火對象物,且設有 者 ) 、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 產 後 護 理 機
標 自衛消防編組者之總樓地板面積須在5萬平方 構。
準 公尺以上。 依據「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規定:
3、 表3第(16-2)項中所揭示之防火對象物,且總 1、自衛消防編組原則:
樓板面積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1)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其編組人數宜依場所
位置、構造、設備、收容人員、使用形態、營
業狀況等特性予以編成,除必須符合消防法施
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外,得以6人
為基本數,並加計下列二者之一所得人數予以
適當編組(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A、 樓樓地板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宜有自
衛消防編組成員1人。
B、 收容人員每100人,宜有自衛消防編組成
員1人。
(2) 倘其人數未滿10人,其自衛消防編組,應以
實際員工人數計算,並參照上述消防法施行細
則之規定編組。
2、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
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其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宜於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中遴用核心要員,協
助救護救助及通報聯絡:
A、 總樓地板面積5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B、 5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2萬平方公
尺以上者。
C、 11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
公尺以上者。
D、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稱之地下建
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
日本消防法第36條規定,管理權人應遴用具備火災 我國消防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
以外之其他災害減輕的相關知識,並具有總務省令 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核定資格者擔任防災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計畫, 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
並依據該計畫施作避難逃生之演練等其他防災管理 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其業務
上必要之業務。 主要內容:
另有關消防法施行令第48條規定: 1、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一) 防災管理人在執行防災管理業務時,可遵照 2、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
三 該防災對象物之管理權人之指示進行之。 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
、 (二) 依總務省令之規定,防災管理人須就建築物 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工 特性考量並策訂整體安全性之消防防護計 3、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
作 畫,並遵照計畫內容定期地實施員工滅火、 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
項 通報及避難逃生等訓練。 善。
目 又消防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8規定: 4、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1、 依據「消防法施行令」第48條第2項之規定,防 5、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
火管理人應就建築物特性或業主指示策訂整體安 避難引導等。
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將計畫綱要呈報給該轄區 6、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
之消防長或消防署長。往後如計畫內容有所變 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
更,也應據實呈報上級。 當地消防機關。
(1)防災管理相關基本事項如下: 7、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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