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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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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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四、資格取得:
查我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日本:
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之內容,其中有
依據「消防法施行令」第47條規定,
關「防災管理」部分摘述如下:
有關日本防災管理人選任資格概述如下: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
(一) 已參加並通過甲種防火管新規講習
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
及防災管理新規講習者。
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
(二) 已參加並通過大學或相關高等專門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學校(相當於我國的五專)所開設
(二)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
之防災相關學科或課程(需經總務
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大臣認證核可),具備1年以上防火
(三)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
管理實務經驗者及參加並通過防災
半年至少應舉辦1次,每次不得少
管理初階講習或具備1年以上之防災
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
管理實務經驗者。
機關。
(三) 須為市町村之消防職員,且曾擔任1
(四)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年以上管理監督職位者。
(五)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
(四) 除符合前三種資格其中之一外,符
圖。
合「消防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5規
(六)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定如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等專業技
另「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能者,具備防災管理相關學識經驗
中有關「防災管理」部分略述如下: 亦可擔任「防災管理人」。
(一)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提昇其 另依據同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5規
災害應變管理能力,應依其不同用 定,被認為具有施行令第47條第1項第4
途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並納入其提
號所列防災管理人必要的學識經驗者,指
報之消防防護計畫。
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條件者:
(二) 依消防法第13條製作之消防防護
計畫暨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含自衛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項所認可
消防編組人數、核心要員及防火管 之安全管理者。
理技術員等相關規範),並依計畫 (一之二)講習課程修習完畢,習
規定執行相關業務。 得第51條-12第3項規定的防災對象
(三) 強化地震災害應變之平時整備及教 物之點檢相關必要的知識及技能,
育訓練之注意事項。 且領有執照者。
考量「地震災害」之災害範圍廣大 (二) 依法律第13條第1項規定獲選之危險
物保安監督者、且獲頒甲種危險物
且可能損及建築物構造,仍應以加強疏散
處置或使用資格者。
避難部分為優先,可利用自衛消防編組之
(三) 依礦山保安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獲選
避難引導班在地震災害後迅速將建築物內 之保安管理者(抑或依同條文第1項
之人員疏散至屋外空曠處。 規定獲選之保安統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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