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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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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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                                           四、資格取得:

                       查我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日本:
                   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之內容,其中有
                                                                       依據「消防法施行令」第47條規定,
                   關「防災管理」部分摘述如下:
                                                                  有關日本防災管理人選任資格概述如下: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
                                                                  (一) 已參加並通過甲種防火管新規講習
                         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
                                                                         及防災管理新規講習者。
                         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
                                                                  (二) 已參加並通過大學或相關高等專門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學校(相當於我國的五專)所開設
                   (二)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
                                                                         之防災相關學科或課程(需經總務
                         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大臣認證核可),具備1年以上防火
                   (三)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
                                                                         管理實務經驗者及參加並通過防災
                         半年至少應舉辦1次,每次不得少
                                                                         管理初階講習或具備1年以上之防災
                         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
                                                                         管理實務經驗者。
                         機關。
                                                                  (三) 須為市町村之消防職員,且曾擔任1
                   (四)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年以上管理監督職位者。
                   (五)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
                                                                  (四) 除符合前三種資格其中之一外,符
                         圖。
                                                                         合「消防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5規
                   (六)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定如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等專業技
                       另「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能者,具備防災管理相關學識經驗
                   中有關「防災管理」部分略述如下:                                      亦可擔任「防災管理人」。
                   (一)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提昇其                                  另依據同法施行規則第51條之5規
                         災害應變管理能力,應依其不同用                            定,被認為具有施行令第47條第1項第4

                         途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並納入其提
                                                                    號所列防災管理人必要的學識經驗者,指
                         報之消防防護計畫。
                                                                    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條件者:
                   (二) 依消防法第13條製作之消防防護

                         計畫暨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含自衛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項所認可
                         消防編組人數、核心要員及防火管                                 之安全管理者。
                         理技術員等相關規範),並依計畫                                (一之二)講習課程修習完畢,習
                         規定執行相關業務。                                      得第51條-12第3項規定的防災對象
                   (三) 強化地震災害應變之平時整備及教                                  物之點檢相關必要的知識及技能,

                         育訓練之注意事項。                                      且領有執照者。
                       考量「地震災害」之災害範圍廣大                            (二) 依法律第13條第1項規定獲選之危險
                                                                         物保安監督者、且獲頒甲種危險物
                   且可能損及建築物構造,仍應以加強疏散
                                                                         處置或使用資格者。
                   避難部分為優先,可利用自衛消防編組之
                                                                  (三) 依礦山保安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獲選
                   避難引導班在地震災害後迅速將建築物內                                    之保安管理者(抑或依同條文第1項

                   之人員疏散至屋外空曠處。                                          規定獲選之保安統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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