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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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從事中央或地方縣市消防事務之職                              我國:

                         員,且曾擔任1年以上管理或監督職                               我國之「防火管理人」,須參加經直
                         務者。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
                   (五) 警察官或符合相關資格之警察職
                                                                    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員,且曾擔任3年以上管理或督導職

                         務者。                                        合格領有證書方可擔任,每兩年亦應接受
                   (六) 建築監工或具備1級建築師執照資                              複訓,每次訓練不得少於8小時。
                         格、同時擁有1年以上防火/防災管                               另「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中
                         理實務經驗者。
                                                                    亦規定核心要員及防火管理技術員之課程
                   (七) 市鎮村之消防班成員、且曾擔任3年
                                                                    內容及時數。
                         以上管理或監督職務者。
                   (八) 符合前述各號之資格、且經消防廳                           (二)講習課程(詳表3):
                         長官指派者。                                     日本:

                                                                        日本有關防火管理及防災管理課程
                 我國:
                       防火管理人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                             如前段所述,可以分開上課,也可合併辦

                   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                               理,但要擔任「防災管理人」,仍需參加

                   央消防機關認可,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並通過防火及防災管理講習。其主要授課
                   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內容分述如下:

                                                                      1、甲種防火管理新規講習
               五、人員訓練:                                                (1)防火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2)用火用電設備之使用及監督。
               (一)參與講習時數:                                             (3) 消防設備檢查及整備、避難或防火
                   日本:                                                     必要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防災管理人」資格其中之一需參加                               (4) 滅火、通報及疏散避難之訓練及其
                                                                           他防火管理上必要訓練。
                   甲種防火管理新規講習及防災管理新規講
                                                                      (5)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教育。
                   習,查甲種防火管理新規講習之上課時數
                                                                      (6)消防防護計畫之策訂要領。
                   為10小時(消防法施行規則第2條之3),                               2、甲種防火管理再講習

                   防災管理新規講習之上課時數為4小時30                                (1) 過去5年之防火管理相關法令修正

                   分,兩項課程合併辦理時,兩者授課共計                                      內容概要。
                                                                      (2)火災相關案例研究。
                   12小時。甲種防火管理再講習上課時數2小
                                                                      3、防災管理新規講習
                   時,防災管理再講習之上課時數為2小時,
                                                                      (1)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兩者課程合併辦理時,授課時間共計3小                                 (2) 防災管理上建築構造及相關設備之
                   時。另取得資格之5年內須參加複訓,如超                                     維護管理。

                   過規定時間未參加複訓,將視為該場所沒                                 (3) 疏散避難及其他防災管理上必要之
                                                                           訓練。
                   有遴用防災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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