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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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日本防災管理與臺灣防火管理施行對象物比較表
(以日本消防法施行令 別表第一為基礎)
防災管理 臺灣施行防火管理
類別 用途
對象物 制度規範之場所別
(1)-A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或展覽場 ※ 細則13一
(1)
(1)-B 公會堂或集會場 ※
(2)-A 酒家、咖啡廳、夜總會及其他類似場所 ※ 細則13二♁
(2)-B 遊樂場或舞廳 ※ 細則13一
風俗營業等之規範及業務導正之相關法律(1948年法
律第122號)第2條第5項所規定,經營性風俗相關特
(2) (2)-C 種營業之店舖(供D和第(1)項-A、第(4)項、第 ※
(5)項-A及第(9)項-A所列之防火對象物使用者除
外。)及其他類似場所,依總務省令規定者
提供KTV包廂及其他娛樂設備或物品於個室(包含類
(2)-D 似於此之設施。)給客人利用的業務之營業店舖,依 ※ 細則13二
總務省令規定者
細則13五、總樓地板
(3)-A 集合等待處、餐廳及其他類似場所 ※
2
(3) 面積300m 以上
(3)-B 飲食店 ※
細則13四、總樓地板
(4) 百貨公司、市場及其他物品販賣業營業店舖或展示場 ※
2
面積500m 以上
(5)-A 旅館、飯店、住宿場所及其他類似場所 ※ 細則13三
(5)
(5)-B 宿舍、借宿或共同住宅 ♁
(6)-A 醫院、診療所或助產所 ※ 細則13六
老人短期入住設施、老人安養中心、特別老人安養中
心、自費老人之家(僅限於主要讓需要照護狀態者入
住的場所。)、老人照護保健設施、救護設施、幼兒
院、智能障礙孩童設施、盲聾啞孩童設施(通所設施
除外。)、肢體障礙孩童設施(通所設施除外。)、
重症身心障礙孩童設施、障礙者支援設施(僅限於
(6)-B 主要讓障礙程度重者入住的場所。)、老人福利法 ※ 細則13六
(1963年法律第133號)第5條之2第4項或第6項規定
的執行老人短期入住事業或癡呆症對應型老人共同生
活援助事業之設施,或障礙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法
律第123號)第5條第8項或第10項規定的執行短期入
(6) 住或共同生活照護之設施(僅限於主要讓障礙程度重
者入住的場所。C稱「短期入住等設施」。)
老人日間照顧中心、低收費老人之家、老人福利中
心、老人照護支援中心、自費老人之家(主要讓需要
照護狀態者入住的場所除外。)、更生設施、助產設
施、育兒所、兒童養護設施、智能障礙孩童通園設
施、盲聾啞孩童設施(僅限於通所設施。)、肢體障
(6)-C ※ 細則13六
礙孩童設施(僅限於通所設施。)、情緒障礙孩童短
期治療設施、兒童自立支援設施、兒童家庭支援中
心、身體障礙者福利中心、障礙者支援設施(主要讓
障礙程度重者入住的場所除外。)、地域活動支援中
心、福利之家、老人福利法第5條之2第3項或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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