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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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日本防災管理與臺灣防火管理施行對象物比較表
                                          (以日本消防法施行令  別表第一為基礎)
                                                                               防災管理       臺灣施行防火管理
                 類別                             用途
                                                                                對象物       制度規範之場所別
                        (1)-A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或展覽場                                   ※      細則13一
                 (1)
                        (1)-B    公會堂或集會場                                          ※

                        (2)-A    酒家、咖啡廳、夜總會及其他類似場所                                ※      細則13二♁
                        (2)-B    遊樂場或舞廳                                           ※      細則13一

                                 風俗營業等之規範及業務導正之相關法律(1948年法
                                 律第122號)第2條第5項所規定,經營性風俗相關特
                 (2)    (2)-C    種營業之店舖(供D和第(1)項-A、第(4)項、第                        ※
                                 (5)項-A及第(9)項-A所列之防火對象物使用者除
                                 外。)及其他類似場所,依總務省令規定者

                                 提供KTV包廂及其他娛樂設備或物品於個室(包含類
                        (2)-D    似於此之設施。)給客人利用的業務之營業店舖,依                          ※      細則13二
                                 總務省令規定者

                                                                                         細則13五、總樓地板
                        (3)-A    集合等待處、餐廳及其他類似場所                                  ※
                                                                                                  2
                 (3)                                                                     面積300m 以上
                        (3)-B    飲食店                                              ※
                                                                                         細則13四、總樓地板
                 (4)         百貨公司、市場及其他物品販賣業營業店舖或展示場                              ※
                                                                                                  2
                                                                                         面積500m 以上
                        (5)-A    旅館、飯店、住宿場所及其他類似場所                                ※      細則13三
                 (5)
                        (5)-B    宿舍、借宿或共同住宅                                                     ♁

                         (6)-A   醫院、診療所或助產所                                       ※      細則13六
                                 老人短期入住設施、老人安養中心、特別老人安養中
                                 心、自費老人之家(僅限於主要讓需要照護狀態者入
                                 住的場所。)、老人照護保健設施、救護設施、幼兒
                                 院、智能障礙孩童設施、盲聾啞孩童設施(通所設施
                                 除外。)、肢體障礙孩童設施(通所設施除外。)、
                                 重症身心障礙孩童設施、障礙者支援設施(僅限於
                        (6)-B    主要讓障礙程度重者入住的場所。)、老人福利法                           ※      細則13六
                                 (1963年法律第133號)第5條之2第4項或第6項規定
                                 的執行老人短期入住事業或癡呆症對應型老人共同生
                                 活援助事業之設施,或障礙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法
                                 律第123號)第5條第8項或第10項規定的執行短期入
                 (6)             住或共同生活照護之設施(僅限於主要讓障礙程度重
                                 者入住的場所。C稱「短期入住等設施」。)

                                 老人日間照顧中心、低收費老人之家、老人福利中
                                 心、老人照護支援中心、自費老人之家(主要讓需要
                                 照護狀態者入住的場所除外。)、更生設施、助產設
                                 施、育兒所、兒童養護設施、智能障礙孩童通園設
                                 施、盲聾啞孩童設施(僅限於通所設施。)、肢體障
                        (6)-C                                                     ※      細則13六
                                 礙孩童設施(僅限於通所設施。)、情緒障礙孩童短
                                 期治療設施、兒童自立支援設施、兒童家庭支援中
                                 心、身體障礙者福利中心、障礙者支援設施(主要讓
                                 障礙程度重者入住的場所除外。)、地域活動支援中
                                 心、福利之家、老人福利法第5條之2第3項或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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