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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 病情危急度判斷



              救護技術員應依病情危急度將病人區分為危急或非危急兩大類,然為提升對病人的處置精準度,進一步應採用到院前
       (一)
              五級檢傷制度,若屬危急個案(或到院前檢傷一、二級)應依現場救護技術員專業判斷,儘速後送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急性意識不清(GCS < 14 分)、呼吸 30 次 / 分鐘以上或< 10 次 / 分鐘、
                                           脈搏> 150 次 / 分鐘或< 50 次 / 分鐘、收縮壓> 220 毫米汞柱 (mmHg)
                                 生命徵象
                                           或< 90 毫米汞柱 (mmHg)、微血管充填時間> 2 秒、體溫> 41° C 或<
                                           32° C、血氧濃度 (SpO 2 ) < 90%。

   第四章                                     體表面積> 25%、顏面或會陰之 2 度或 3 度灼燙傷、重大的電(雷)擊傷、
                                           化學性或吸入性灼燙傷、頭頸軀幹及肘膝處以上肢體之穿刺傷、大量皮下氣
                                 外傷部位      腫、氣管支氣管損傷、內臟外露、手腕或腳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大腿及
                                           上臂處長骨骨折、骨盆腔骨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肢體脈搏摸不到、
                                           癱痪、壓碎傷或嚴重撕裂傷等。
   到院前五級檢傷概論
       (二)       危急個案包括
                                           > 6 公尺或> 2 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 3 公尺或> 2 倍身高高度)、脫
                                 外傷機轉      困時間> 20 分鐘、除遠端肢體外之身體被車輛輾過、從車輛中被拋出、同
                                           車有死亡者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外傷機轉等。


                                           血糖值< 60 mg/dl 或顯示「高 (High)」疑似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
                                 特殊情況      持續抽搐、中毒可能危及生命、小兒評估危急(評估三角異常)者、急產或
                                           已在現場完成接生者、毒蛇咬傷、溺水等。

                                  1. 呼吸或心跳停止
                                  2. 急性意識改變,GCS 為 3-8 分
                                  3. 重度呼吸窘迫(呼吸衰竭)

                                  4. 休克
                                  5. 中樞體溫> 41° C 或< 32° C

                                  6. 持續抽搐(癲癇大發作)
              危急個案中,符合以下          7. 急產:可見胎兒先露部位或臍帶脫垂,但未娩出
       (三)    條件為到院前五級檢傷
                    之一級           8. 確定(或疑似)性侵

                                  9. 第三孕期陰道出血
                                  10. 暴力行為 / 自傷 / 傷害他人:即將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有明顯意圖
                                  11. 怪異行為:無法控制的行為

                                  12. 孕婦外傷
                                  13. 手腕或腳踝(含)以上外傷性截肢
                                  14. 化學性灼傷:2 度或 3 度 >25% 體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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