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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首要與次要調節變數                        [12][13]  EMT-2









           表 4-4 說明「檢傷級數」係由「首要調節變數」                   病人的主訴、症狀與徵候所選定最能反應病情急迫

       與「次要調節變數」決定。其中「首要調節變數」                         度之求救原因所訂出的分級條件。
                                                                                                      第
       是最主要的判定依據,「次要調節變數」則是綜合                                                                         四
                                                                                                      章

                                                                                                     02
        一     首要調節變數
                                                                                                      首要與次要調節變數

           在進行病情危急度判斷時,最主要且最優先被 (三)意識
       使用的評估項目即稱為「首要調節變數」,包括:

       「呼吸」、「血行動力」、「意識」、「體溫」、                             評估病人是否有急性意識改變情況。所謂急性
       「疼痛程度」及「受傷機轉」等 6 項。                            意識改變係指在 7 天內意識急性惡化,且與情況穩
                                                      定時意識是有差異的。因此當 GCS 為 14-15 分,
     (一)呼吸
                                                      或平時意識不好,但沒有急性惡化者,就不須以此

                                                      為檢傷依據。當病人有急性意識改變時,GCS3-8
           評估病人是否有呼吸窘迫現象。若有呼吸窘迫
                                                      分為一級,GCS9-13 分為二級。
       徵候,則需進一步評估呼吸窘迫程度,以決定「呼
       吸」這個「首要調節變數」的檢傷級數。依呼吸窘 (四)體溫(表 4-6)                                                           EMT-2

       迫程度分重度(呼吸衰竭)為一級 ; 中度為二級
                                                          體溫測量採和中樞體溫接近之測量結果,如耳
       ; 輕度為三級。 若病人無呼吸窘迫現象,則不須
                                                      溫及肛溫等方法。即使量測時體溫正常,只要有發
       以此項判定級數。
                                                      燒之主訴或病史(7 日內)就可使用此調節變數。
     (二)血行動力                                              在體溫過高部分, 發燒定義為中樞體溫
                                                      >38° C。除中樞體溫 >41° C 歸為檢傷一級外,其

           評估病人是否有血行動力異常現象。若血壓、                       他範圍的發燒情況,皆不以絕對值作為分級的規
       心跳異常或血行動力不穩定,檢傷級數至少為三                          範,而是考慮病人是否疑似敗血症、是否為免疫功

       級。依血壓、心跳及血行動力異常程度分休克為一                         能缺陷或看起來是否有病容決定檢傷級數。
       級 ; 血行動力不足為二級 ; 血壓或心跳異於病人                      1. 敗血症:

       平常值,但血行動力穩定為三級。若病人血壓、心                           因為感染而失衡的宿主反應,造成危及生命的
       跳正常且血行動力穩定,則不須以此項判定級數。                           器官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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