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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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時,則取得該都/道/府/縣首長之登記(法第
3 條)。申請要件如下:
一、對簽訂契約之一般消費者執行保安業
務內容(並已獲主管單位核准證明)。
二、因銷售液化石油氣造成用戶生命、身
體或財產發生損失時,其損害賠償給
付能力。
三、預定銷售地區、預定銷售戶數及預定
銷售數量。
四、標示儲存場所之位置(含其他設施之
位置關係)及構造與附近狀況之圖面
■儲存場所應裝設避雷設備。 (法第 11 條但書所定之內容除外)。
法第 11 條但書規定如下:
其他國家儲存場所介紹
一、液化石油氣充填業者在充填場所已經
所有或占有儲存場所。
日本
二、販賣業者已所有或占有高壓氣體保安
日本家用液化石油氣之經銷管理,規範於 法第 16 條所規定的第一種儲藏所。
「液化石油ガスの保安の確保及び取引の適正化 三、委託他人販賣已充填液化石油氣之容
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法),並訂有規則, 器的情況。(但受委託人需符合下列
由經濟產業省管轄。 條件:
執行液化石油氣販賣事業之業者,在超過 1. 液化石油氣充填業者在充填場所已
2 個以上之縣市區域設置營業處時,必須取得經 經所有或占有儲存場所。
濟部長之登記;只在 1 個縣市區域內設置營業處 2. 所有或占有高壓氣體保安法第 16 條
■日本液化石油氣儲存場外觀。
消防月刊 2016.7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