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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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第1項儲存場所與販賣場所間之契約終止
或解除時,終止或解除一方之管理權人應於 3 個
月前通知他方及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並由儲存場所管理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
儲存場所證明書;販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向轄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儲存場所證
明書。」
另針對儲存場所訂有相關安全規定,其中有
關安全距離之規定訂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7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
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
之安全距離如下:
儲存面積 (Y)
(單位:
平方公尺)
0 ≦Y<8 8 ≦Y<25 25≦Y
對象物安全
距離(單位:公尺)
√
Y
第一類保護物 9 2 4.5 √ 22.5
■儲存場所應保持攝氏 40 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
第二類保護物 6 2 3 √ 15
Y
申請儲存場所之相關規定訂於「公共危險物 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
第 72 條之 1:「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存或販 距離得縮減如下:
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其內 之。」
容應包括:
儲存面積 (Y)
一、儲存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單位:平方公尺)
二、使用儲存場所之分裝場或販賣場所之名
0 ≦Y<8 8 ≦Y<25 25≦Y
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對象物安全
三、儲存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字號。
距離(單位:公尺)
四、儲存場所面積。 第一類保護物 0 2.25 Y 11.25
√
Y
五、分裝場或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場所之儲 第二類保護物 0 1.5 √ 7.5
放地點編號。
前項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管理權人應 另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的定義訂於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全管理辦法」第 65 條;儲存場所防爆牆相關規
6 消防月刊 2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