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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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應設有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儲存場所應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依目前國內管理液化石油氣場所之法令「公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
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氣量不得超過 128 公斤…。」依上述規定,瓦斯
理辦法」內容來看,場所主要分為下列幾種,液 行僅能於店內儲放 6 桶 20 公斤之液化石油氣,
化石油氣分裝場(以下簡稱分裝場):負責灌裝 剩餘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檢驗期限內之空桶及
液化石油氣至檢驗合格容器之場所;液化石油氣 實桶)均需儲放於儲存場所,超過檢驗期限之液
販賣場所(以下簡稱瓦斯行):主要營業內容係 化石油氣容器則需送至檢驗場進行檢驗,合格後
將灌裝完液化石油氣之容器販賣予民眾,提供燃 始得繼續使用。惟因國內消費習慣仍多維持以桶
氣,其交易行為(如偷斤減兩等)屬經濟部能源 易桶、隨叫隨送之交易模式,而現階段儲存場所
局權責,安全管理(如容器需定期辦理檢驗等) 囿於地目限制,多設於分裝場,但距離普遍偏
屬內政部消防署權責;液化石油氣檢驗場(以下 遠,導致瓦斯行之營業場所超量儲氣、以貨車載
簡稱檢驗場):負責定期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 運瓦斯鋼瓶停放於營業場所或其他處所、非法儲
確保容器仍可繼續使用之場所;液化石油氣儲存 存之情形至今仍屢見不鮮。
場所(以下簡稱儲存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容
我國儲存場所介紹
器之場所,需有相關安全設備及符合安全管理事
項;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之營業場所。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1 條規定:「液化石油氣
瓦斯行於國內約有 3,000 多家,偏布於住宅 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應設置儲存場所,其所屬液化
區(瓦斯行之辦公聯絡處所)、商業區等人口稠 石油氣容器之儲存,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
密地區,瓦斯行因營運型態常於店內儲放許多瓦 儲存場所為之。」依法規設計上來看,儲存場所
斯桶,被民眾視為不定時炸彈、嫌惡設施,民眾 就是設計做為一個主要儲放容器的場所,所以要
常憂心瓦斯行產生氣爆影響居住及生命財產安 求瓦斯行應設置儲存場所,用以儲放液化石油氣
全。由國內法令來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容器,而非目前可以看到儲放於瓦斯行店內或儲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 放於小貨車上之違規情形。
消防月刊 2016.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