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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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所定之第 1 種儲存所者。)

                四、以充填設備充填綉綉綉的業者。
                五、農業協同組合法所定農業協同組合等
                     單位,其事業協同組合或協同組合連
                     合會所有儲存場所,其會員之液化石

                     油氣販賣業者平常可至該組合之儲存
                     場所購買之情況。
                六、該液化石油氣販賣業者的販賣所接近第

                     一種製造者所有或占有之儲藏所(符
                     合高壓氣體保安法第 8 條第 1 號技術                                        ■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上之基準),該販賣業者有投資該第

                     1 種製造者,平常可向其購買液化石                            六、儲存場所需備有滅火設備。
                     油氣之情況。                                       另外法第 36 條規定,如要設置儲放量超過
                儲存場所面積之規定訂於規則第 11 條,零                         3,000 公斤之儲存場所,則必須檢附儲存場所所

           售業應設置面積達 3 平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                            在地的消防首長意見書後,向所轄都/道/府/
           儲存場所。儲存場所之儲存量訂於規則第 15 條,                           縣首長申請許可。
           法定儲存量為 3,000 公斤以下,應設置之相關構                              日本採行氣積或重量計價,毋須待容器之氣
           造及設備等安全規定訂於規則第 14 條,法第 16                          量用罄,零售業即會置換容器並退還原容器內殘

           條第 1 項所定儲藏設施技術上之基準,如下列各                            氣差價;店面僅為電話聯繫處所,毋須儲放容器,
           項規定:                                               容器均由分裝場出貨,故日本液化石油氣分銷商
                一、儲存場所應明確標示(其為液化石油                            並無超量儲氣及容器儲存場所地目不符等問題。

                    氣儲存場所),並於外部標示明顯可
                                                                     韓國
                    見之警戒標語。
                二、安全距離(以儲存面積未滿 8 平方公                              韓國針對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之營運及安

                    尺為例,第 1 種保安物件之安全距離                        全管理規定,規範於「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
                          √
                    為 9 2,第 2 種保安物件之安全距離                      리 및 사업법」(以下簡稱法)、「액화석유가
                          √
                    為 6 2)。                                   스의 안전관리 및 사업법 시행규칙」(以下簡
                三、在一定距離內有學校及醫院者,需設                            稱執行規則)及「액화석유가스의 안전관리 및
                    有 12 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牆或                       사업법  시행령」(以下簡稱執行令),其主管
                    同等以上強度之屏障的規定。                             機關為知識經濟部(能源安全部門)。另依據高
                四、儲藏已充填容器之儲存場所,應設置                            壓氣體安全管理法第 28 條,知識經濟部得委託

                    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之輕質屋頂                          韓國瓦斯安全公社(한국가스안전공사)辦理專
                    (如纖維強化水泥板、薄鐵板、鋁板                          門教育及宣傳、調查及研究、瓦斯用品之收集與
                    及加入纖維補強之塑膠板等)。                            檢查、瓦斯技術基準委員會事務局之設置及營運

                五、儲存場所需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時不滯                            等業務。
                    留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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