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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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客戶清楚了解該零售業販賣的液化石油氣品牌;                              結論
         如未取得註冊氣體供應公司之證書,則不能販賣

         該品牌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如終止營運,並應                                  有關我國與其他國家針對液化石油氣容器
         退還證書。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 5 年,期滿前                            儲存場所管理上差異,日本、韓國及我國均要求
         6 個月,由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發給新證書。                               應設置儲存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容器,惟日本、

             取得證書之要件如下:                                     韓國係採行氣積計價(即家戶設有計量表,容器
              一、聘用第一級類別註冊氣體裝置技工 1                           供氣時係以所使用之氣量計價,而非以桶計價,
                  名以上(可由負責人自己擔任)。                           類似國內天然氣計價方式),毋須待消費者液化

              二、具備非住宅用途之店面(自備或租用                            石油氣用罄即可更換容器維持供氣,反觀我國則
                  均可)。                                      因販賣方式仍為以桶計價,加上住宅區、商業區
              三、具有石油氣瓶車 1 臺以上(於店面附                          地目受限無法設置儲存場所,因而衍生非法儲氣

                  近設有石油氣儲存庫者除外)。                            問題;另香港營運模式則較為不同,其係由零售
              四、備有電腦系統(包含印表機),以記錄、                          業之氣瓶車至氣體供應公司的儲藏庫交換氣瓶,
                  整理、更新、處理客戶資料。                             另氣瓶車上載有氣瓶時,亦有相關停車安全之規
             零售業會駕駛石油氣瓶車到註冊氣體供應                             定,如違反相關規定,則氣體供應公司停止供

         公司的儲藏庫領取石油氣瓶和交還已用過的石油                              氣,零售業則無法繼續營業。
         氣瓶。接綉著零售業會利用石油氣瓶車運載石油氣
                                                            參考資料
         瓶和根據訂單派送石油氣瓶到其客戶處。

             有關容器載運部分,只有具備石油氣瓶車許                            1. 內政部消防署,國內外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探
         可證之車輛,才能載運 2 支以上且總水容積超過                              討
         130 公升之容器。氣瓶車之司機及隨車人員均應                            2. 內政部消防署,提升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管

         接受有關液化石油氣特性、滅火器具使用、緊急                                理等相關措施研究案
         事件處理程序等之訓練。除非將氣瓶車停放在指                              3. 內政部消防署,韓國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介紹
         定地點或合適地方,否則至少須有 1 人在場看管

         氣瓶車;於未指定停放地點之區域,氣瓶車可停
         放於戶外具 15 公尺安全距離之非專用停車位。
         而石油氣瓶不得放置於空地、通道或公眾行人路
         上而無人看管,違者將由其註冊氣體供應公司沒

         收該容器,氣瓶車平時應停放於指定的停車場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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