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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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認定有足夠的安全性。
                                                                         容器保管室構造之基本要求如下,各

                                                                         行政區域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予以
                                                                         規範:
                                                                    一、容器保管室應以不燃材質建造,牆壁
                                                                         必須使用防火構造,屋頂必須以輕質

                    ■韓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外觀。                                       不燃材料覆蓋。
                                                                    二、面積應為 19 平方公尺以上。
                 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欲從事液化石油氣零售                            三、液化石油氣外洩時,不得擴散至營業

             業者,必須在其每個事業所或販賣所均取得所在                                       場所。
             地之特別自治道知事、市長、郡守或區廳長之許                                  四、容器保管室與辦公室在同一建築面積
             可,只可在取得許可之地域及相鄰之地域進行販                                       時,必須分開設置。

             賣。                                                     五、容器保管室之地板必須建造成確定運送
                 有關液化石油氣販售方式,原則係採體積販                                     車輛車斗能通過之高度,但取得物品
             賣方式,但獨棟住宅、必須移動使用、使用期間                                       無危險性的情況下可不適用此項規定。

             為 6 個月以下或其他經知識經濟部認可採行體積                                六、為了確保容器儲存室之安全,應避免
             販賣確有困難者,得以重量販售方式供氣,目前                                       以容器堆疊方式儲存。
             韓國採行體積販賣計價方式之用戶約為 75%,                                      對於零售業者之營業場所及容器保管
             故零售業者原則是從分裝場出貨,由送貨人員駕                                       室,發可許可之政府單位係委託韓國

             駛貨車自分裝場處將充填好的容器載運到消費者                                       氣體安全公社辦理年度定期檢查,並
             處,同時將空瓶收回;載運回來的空瓶及剩餘一                                       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些未送出的已充填容器,則是放到營業場所旁的
                                                                       香港
             容器儲存室內。
                 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內不擺放任何容器,僅                                在香港,有關家用液化石油氣的供銷營運及
             供建置用戶資料、接聽電話使用,容器必須置放                              安全管理規範於「氣體安全規例」、「氣體安全

             於營業場所旁設置之容器保管室。容器保管室內                              (氣體供應)條例」第 51 章等規定內,相關業
             之儲放量並無上限,惟已灌氣容器及殘氣容器必                              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託機電工程署辦理,
             須分開放置。                                             為俾利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在香港稱為瓶裝石油

                 容器保管室申請之許可,需審核下列項目:                            氣分銷商)了解相關規定事項,香港石油氣業聯
                 一、不會因為事業的營運而造成公共安全                             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機電工程署氣體標準事
                      及利益之危害。                                   務處擬訂「瓶裝石油氣分銷商工作守則」,敘明
                 二、有必須的財源及技術力。                                  零售業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定。

                 三、考慮連接道路/都市計畫/人口密集                                 於香港從事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必須向
                      等項目,不可將事業設施設置於認定                          註冊氣體供應公司申請證書;註冊氣體供應公司
                      不適當設置之地域。                                 發給證書後,必須副知機電工程署,俾利該署辦

                 四、依據韓國氣體安全公社技術檢討結果,                            理監督。零售業應將證書掛在店面顯眼處,以使




                                                                                    消防月刊 2016.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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