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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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五、保持攝氏 40 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

                                                                         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
                                                                         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

                                                                         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
                                                                         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
                                                                         20%以上。

                                                                    八、周圍 2 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
             ■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

             定,如厚度、距離、高度等規定訂於「可燃性高                                       所牆壁以厚度9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
             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中。                                           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
                 另儲存場所需設置之相關設備、構造及安全                                     不在此限。
             管理規定訂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12872 規定,或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可燃性                                     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                                       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
             符合下列規定:                                                     不在此限。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十、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備進入。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十一、設有專人管理。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十二、供 2 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

                      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
                      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 2.5 公尺                                 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

                      以上。                                                  於明顯處所。
























                                        ■周圍 2 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


                                                                                    消防月刊 2016.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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