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P. 9
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五、保持攝氏 40 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
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
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
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
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
20%以上。
八、周圍 2 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
■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
定,如厚度、距離、高度等規定訂於「可燃性高 所牆壁以厚度9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
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中。 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
另儲存場所需設置之相關設備、構造及安全 不在此限。
管理規定訂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12872 規定,或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可燃性 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 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
符合下列規定: 不在此限。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十、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備進入。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十一、設有專人管理。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十二、供 2 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
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 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
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 2.5 公尺 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
以上。 於明顯處所。
■周圍 2 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
消防月刊 2016.7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