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104年0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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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縣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臺中市              高雄市
              項目
              繳費金額        1800元:       1400元:       600元         1600元        1800元            1700元
              /趟          1.基本費:       1.基本費:                                 1.救護車:
                          新臺幣800       新臺幣600元                                (1)【基本額
                          元            2.救護員費                                 600元】加上每
                          2.救護員費       :新臺幣                                   公里25元乘(發
                          :新臺幣         800元(2名                                生地到目的地距
                          1000元(2      EMT-1)                                 離公里數減5公
                          名EMT-2)                                             里)
                                                                              (2)國道計程
                                                                              收費:依交通部
                                                                              臺灣區國道高速
                                                                              公路公告之國道
                                                                              計程收費通行費
                                                                              率計算實際金額
                                                                              支付
                                                                              2.救護技術員:
                                                                              費用以單程時間
                                                                              計算,每位救護
                                                                              技術員每小時
                                                                              500元,未滿1小
                                                                              時者,亦以1小
                                                                              時計
              政策生效        101.12.08    101.05.01    102.01.01    104.01.01    103.06.01        102.07.01
              執行成果        1.繳款單:       1.繳款單:       1.繳款單:1      1.繳款單:       1.繳款單:4張         1.繳款單:101
              (至103年      40張          33張          張            0張           103年:4張          張
              底)          101年:0       101年:0       102年:0       2.已繳費:       2.已繳費:3張         102年:39張
                          102年:25      102年:15      103年:1       0張           3.註銷:1張          103年:62張
                          103年:15      103年:18      2.已繳費:1      3.註銷:0                        2.已繳費:65張
                          2.已繳費:       2.已繳費:8      張            張                             3.註銷:1張
                          40張          張            3.註銷:0張                                    4.其他:待繳款
                          3.註銷:9張      3.註銷:0張                                                 或強制執行
                                       4.其他:強
                                       制執行




             市不多且時間不長,再加上城鄉差距、救護能量                              務精神,均採不收費原則。然從 101 年開始,由
             (人力資源)多寡及主政者支持與否等因素,使                              於媒體陸續報導各項濫用救護資源相關新聞,發
             得「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政策是否能對抑制救                              現有些民眾不但不珍惜現有資源,還將其視為理
             護資源濫用有助益,需要長期觀察(如表 5,見                             所當然,濫用救護資源現象屢見不鮮,也嚴重影

             第9頁)。                                              響到許多實際需要緊急救護服務民眾的權益,為
                 到院前緊急救護雖有相關法令規定,救護車                            解決浪費救護資源問題,部分縣市政府開始研議
             使用應依據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                              救護車收費並訂定相關執行辦法,訂頒消防救護

             予以收費,但各地方政府基於急難救助與為民服                              車收費相關規範;另未訂頒消防救護車收費相關




                                                                                     消防月刊 2015.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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