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104年0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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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縣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臺中市 高雄市
項目
繳費金額 1800元: 1400元: 600元 1600元 1800元 1700元
/趟 1.基本費: 1.基本費: 1.救護車:
新臺幣800 新臺幣600元 (1)【基本額
元 2.救護員費 600元】加上每
2.救護員費 :新臺幣 公里25元乘(發
:新臺幣 800元(2名 生地到目的地距
1000元(2 EMT-1) 離公里數減5公
名EMT-2) 里)
(2)國道計程
收費:依交通部
臺灣區國道高速
公路公告之國道
計程收費通行費
率計算實際金額
支付
2.救護技術員:
費用以單程時間
計算,每位救護
技術員每小時
500元,未滿1小
時者,亦以1小
時計
政策生效 101.12.08 101.05.01 102.01.01 104.01.01 103.06.01 102.07.01
執行成果 1.繳款單: 1.繳款單: 1.繳款單:1 1.繳款單: 1.繳款單:4張 1.繳款單:101
(至103年 40張 33張 張 0張 103年:4張 張
底) 101年:0 101年:0 102年:0 2.已繳費: 2.已繳費:3張 102年:39張
102年:25 102年:15 103年:1 0張 3.註銷:1張 103年:62張
103年:15 103年:18 2.已繳費:1 3.註銷:0 2.已繳費:65張
2.已繳費: 2.已繳費:8 張 張 3.註銷:1張
40張 張 3.註銷:0張 4.其他:待繳款
3.註銷:9張 3.註銷:0張 或強制執行
4.其他:強
制執行
市不多且時間不長,再加上城鄉差距、救護能量 務精神,均採不收費原則。然從 101 年開始,由
(人力資源)多寡及主政者支持與否等因素,使 於媒體陸續報導各項濫用救護資源相關新聞,發
得「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政策是否能對抑制救 現有些民眾不但不珍惜現有資源,還將其視為理
護資源濫用有助益,需要長期觀察(如表 5,見 所當然,濫用救護資源現象屢見不鮮,也嚴重影
第9頁)。 響到許多實際需要緊急救護服務民眾的權益,為
到院前緊急救護雖有相關法令規定,救護車 解決浪費救護資源問題,部分縣市政府開始研議
使用應依據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 救護車收費並訂定相關執行辦法,訂頒消防救護
予以收費,但各地方政府基於急難救助與為民服 車收費相關規範;另未訂頒消防救護車收費相關
消防月刊 2015.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