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04年0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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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距離,傳達消防機關優良形象,成效更易彰顯。

                二、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
                「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與人民權利義務有
           關,部分消防機關自 101 年已開始實施,至今施
           行期間並不長,全國計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

           市、高雄市、新竹市及新竹縣等6個縣市消防局,
           鑑於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前的宣導作為,包括向
           民眾傳達正確使用救護車觀念或新聞媒體報導收

           費訊息等,實施前後年度進行比較分析發現,救
           護出勤次數有呈現減緩或下降現象,由於實施縣
                                                              ▓消防人員破壞鐵門搶救傷患,救護車在一旁待命。



                                          ▓表6 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縣市比較表
                縣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臺中市             高雄市
            項目
            依據          臺北市民眾        桃園市政府        新竹市消防        新竹縣救護        臺中市政府傷病          高雄市消防救護
                        濫用消防局        消防救護車        救護車收費        車執行勤務        患後送醫院作           車收費辦法(
                        救護車收         執行勤務收        實施辦法(        收費標準(        業執行計畫(           102.04.01訂定,
                        費計畫(         費實施計畫        101.05.08訂   102.11.12修   103.05.26修正,     規費法第10條第
                        103.10.09修   (102.08.22   定,緊急醫        正,緊急醫        緊急醫療救護法          1項授權訂定)
                        正,緊急醫        修正,緊急        療救護法第        療救護法第        第20條授權訂定
                        療救護法第        醫療救護法        20條授權訂       20條授權訂       )
                        20條授權訂       第20條授權       定)           定)
                        定)           訂定)
            收費對象        非至急救責        1.經常性酒       1.指定送非       1.經常性飲       指定送醫單程(          1.指定送往就近
                        任醫院之急        醉路倒          急救責任醫        酒之非緊急        發生地到目的地          適當之急救責任
                        診就醫者(        2.至醫院回       院            傷病患,經        )超過12公里且         醫院或醫療機構
                        不包含至指        診            2.經送達急       醫院檢傷分        到院後非至急診          以外之醫療機構
                        定精神醫療        3.無故申請       救責任醫院        類認定為四        掛號就醫個案之          但救護大量傷病
                        機構就醫之        緊急救護服        後逕至門診        級或五級者        送醫指定人(傷          或心肺功能停止
                        精神病患及        務等明顯濫        就診者          2.載送之傷       病患本人或其家          之患者時,不接
                        臨盆之孕婦        用消防救護        3.非創傷病       病患到院後        屬)               受指定指定送往
                        )            車者           患申請緊急        ,自行改掛        *12公里係採救         之醫療機構,以
                        例如:                       救護服務,        門診治療或        護車時數60公里         位於本市轄區內
                        1.叫救護車                    經消防人員        逕自離開者        ,後送醫院15分         者為限
                        幫忙轉診                      評估顯非緊        3.其他明顯       鐘車程得出            2.傷病患送達急
                        2.預約掛號                    急狀況,於        浪費救護車                         救責任醫院後,
                        再叫救護車                     勸導後仍堅        資源者                           逕至門診就診
                        來看門診                      持送醫,並                                      3.傷病患經救護
                        3.病歷在非                    經急救責任                                      人員評估為非緊
                        急救責任醫                     醫院檢傷分                                      急狀況並經急診
                        院而指定後                     類為第五級                                      檢傷分類為第四
                        送患者                       ,且當年度                                      級或第五級
                                                  達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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