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4年0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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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表4 急診5級檢傷分類標準
                  TTAS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第4級             第5級
                檢傷級數            復甦急救              危急               緊急             次緊急              非緊急

              安全候                 立即             10分鐘             30分鐘            60分鐘            120分鐘
              診時間
              定義            病況危急,生命          潛在性危急生命         病況可能持續惡          病況可能是慢性         病況為非緊急狀
                            或肢體需立即處          、肢體及器官功         化需要急診處置          疾病的急性發作         況,需做一些鑑
                            置                能狀況,需快速         ,病人可能伴隨          或某些疾病之合         別性的診斷或轉
                                             控制與處置           明顯不適的症狀          併症相關,需要         介門診以避免後
                                                             影響日常活動           在1-2小時做處        續之惡化
                                                                              置,以求恢復避
                                                                              免惡化
              病患常見表現        心跳停止             心因性心絞痛          心因性疼痛已緩          有心悸的病史或         慢性咳嗽,但生
                            休克               急性明顯吐血現         解/有典型心因          心悸已緩解           命徵象正常
                            嚴重呼吸困難           象               性病史              局部蜂窩性組織         轉診
                            意識狀態改變           收縮壓 > 200 或     咖啡色嘔吐物或          炎               換藥
                            GCS<=9           舒張壓 > 110 伴     黑便               泌尿道症狀           局部紅疹
                            持續抽搐             隨呼吸困難症狀         高血壓 (SBP >       急性咳嗽,但生
                            到院前死亡            嚴重中樞性疼痛         200或 DBP > 110   命徵象正常
                                             (8-10)          ) 沒有任何症          周邊中度疼痛(
                                             GCS(10-13)      狀                4 - 7)
                                             急性或突然視覺         中度中樞疼痛
                                             改變              (4 - 7)
                                                             抽搐後意識已恢
                                                             復





                 消防機關救護出勤次數從 94 年 67 萬 8,989                    緊急傷病患範圍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
             次,成長至 103 年 107 萬 8,727 次(如圖 1,見                   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
             第 6 頁),近 10 年全國年平均約以 5.86%速率                       急傷病 者。現場傷病患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係
                                                                       2
             成長,以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7.74% 排名第 1,金                         由患者所呈現之態樣由救護技術員予以認定。實
             門縣消防局 7.54% 第 2,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7.51%                     務上,濫用消防救護車情形以「酒醉」、「精神
             第 3。就 103 年與 102 年救護出勤次數成長率比                       異常」 (如表 3,見第 6 頁)習慣性撥打 119 救
                                                                      3
             較,金門縣消防局 13.416% 排名第 1,新北市政                        護車到場服務或傷病患送醫後,經急診檢傷(如
                                                                                    4
             府消防局 8.946% 第 2,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8.944%                    表4)為4級或5級 者居多。依據「緊急醫療
             第 3(如表 2,見第 5 頁)。                                  救護法」第 13、29 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3 條規定,緊急傷                          定,消防機關救護車限「緊急傷病患」送就近適
             病患送達醫療機構係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                              當醫療機構為主,民眾使用消防機關救護車違反
             管機關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而所稱「緊急傷                              前述規定而有濫用救護資源之虞者時有所聞,造
             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成救護出勤次數逐年攀升。

             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
                                                                貳、抑制救護資源濫用做法-「救護宣
             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
                                                                  導」、「消防救護車實施收費」
             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患者,但不包括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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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收治住院者 。又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規定,                                近年來人口老化、慢性病患者激增、意外



                                                                                     消防月刊 2015.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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