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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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美國消防機關
災害搶救安全管理體系之初探(下)
Origins of U.S. Firefighters’ Rescue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 part II )
圖 / 文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洪土容
事故安全官之功能 (二)災害現場安全警示:
事故指揮官於災害現場指派事故安
一、一般性功能:
全官或事故安全員後,事故安全官、
(一)成為事故指揮官幕僚: 安全員應穿著螢光背心或配戴明顯
依 據 NFPA1561「 緊 急 應 變 機 臂章、頭盔等,使其他救災人員能
關 事 故 管 理 體 系(Standard on 輕易辨識,此舉能提醒救災人員注
Emergency Services Incident 意災害現場安全,此外,分區指揮
Management System)」之規範, 官兼任分區安全官之任務時,亦應
事故安全官應納入事故管理體系架 穿著背心或配戴背章。
構,並成為指揮官幕僚,每起災害
搶救現場都必須實施安全管制措施,
當災害事故規模過於龐大或複雜,
事故指揮官無法兼顧整體救災安全
時,事故指揮官有責任指派或請求
派遣事故安全官執行安全管制作業,
因此,對於某些特殊類型之災害應
設計有預定指派之機制,此類災害
列舉如下:
1.商業建築火災。
2.複合型建築火災(例如:住商混合、
工業型住宅)。
3.大量傷病患。
4.化學物質災害。
5.城市搜救(Urban search and
rescue)。 ◆ ◆事故安全官、安全員應穿著螢光背心或配戴明顯臂章,
以供現場救災人員辨識並提醒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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