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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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美國消防機關





               災害搶救安全管理體系之初探(下)







               Origins of U.S. Firefighters’ Rescue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 part II )

                                                                                圖 / 文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洪土容


               事故安全官之功能                                         (二)災害現場安全警示:

                                                                       事故指揮官於災害現場指派事故安
               一、一般性功能:
                                                                       全官或事故安全員後,事故安全官、
                (一)成為事故指揮官幕僚:                                          安全員應穿著螢光背心或配戴明顯
                       依 據 NFPA1561「 緊 急 應 變 機                         臂章、頭盔等,使其他救災人員能
                       關 事 故 管 理 體 系(Standard on                       輕易辨識,此舉能提醒救災人員注
                       Emergency  Services  Incident                   意災害現場安全,此外,分區指揮

                       Management System)」之規範,                         官兼任分區安全官之任務時,亦應
                       事故安全官應納入事故管理體系架                                 穿著背心或配戴背章。
                       構,並成為指揮官幕僚,每起災害
                       搶救現場都必須實施安全管制措施,

                       當災害事故規模過於龐大或複雜,
                       事故指揮官無法兼顧整體救災安全
                       時,事故指揮官有責任指派或請求
                       派遣事故安全官執行安全管制作業,

                       因此,對於某些特殊類型之災害應
                       設計有預定指派之機制,此類災害
                       列舉如下:
                    1.商業建築火災。

                    2.複合型建築火災(例如:住商混合、
                      工業型住宅)。
                    3.大量傷病患。
                    4.化學物質災害。
                    5.城市搜救(Urban  search  and

                      rescue)。                                   ◆ ◆事故安全官、安全員應穿著螢光背心或配戴明顯臂章,
                                                               以供現場救災人員辨識並提醒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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